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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

时间:2014-06-24 00:00:00  来源:慈湖高新区  作者:

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徽省已颁布、实施的政策、法规外,马鞍山市根据自身特点还实行以下相关政策:

关于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

为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设立工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重点用于扶持在本市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三、支持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投资

1.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2012年1月1日以后开工、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改项目,不需新征用地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补助;需新征用地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设备投资额2%的补助,每户最高补助200万元。支持新建工业项目建设,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2012年1月1日以后开工、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设备投资额2%的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不重复享受我市其它扶持政策)。

2.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增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对前期费用(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费用)予以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在1亿元—3亿元的,补助20万元;投资额在3亿元—10亿元的,补助50万元;投资额在10亿元—50亿元的,补助100万元;50亿元以上的项目补助200万元。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3.对列入国家级高技术工业项目给予补助。对列入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项目拨款的研发项目,给予项目所获资助经费的50%、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

四、鼓励工业企业在转型中发展壮大

4.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对列入工业企业升级计划的企业,首次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亿元的,奖励10万元;超过5亿元的,奖励20万元;超过10亿元的,奖励50万元;超过5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超过百亿元的,奖励200万元;超过200亿元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特别奖励。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多产多销。以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两项指标各按达30%以上,规模在亿—5亿元企业奖励50%加权作为计算奖励的依据。凡增幅2000万元—1亿元企业奖励10万元,120万元,5亿—10亿元企业奖励30万元,10亿—50亿元企业奖励50万元,50亿元以上企业奖励100万元。

6.鼓励企业快速成长。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我市的中小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为20万元。

五、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升级和自主创新

7.支持企业提升装备水平。对企业提升装备水平,购置单机设备价款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购置价的2%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设备补助累计最高200万元。已按本政策第2条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不重复补助。

8.支持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列入《马鞍山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库》的“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投资及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的“两化融合”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列为国家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列为省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市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9.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并经国家、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其新增研发试验设施、仪器设备等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省级新产品的,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

10.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管理进步奖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3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促进工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11.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投资及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的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和节能技改项目,除按本政策第2条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外,另根据项目节能量给予奖励。年节能量达到500吨标煤,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每增加节能量500吨标煤,增加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

对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的重大节能改造项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12.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投资及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按本政策第2条进行支持外,项目投产并形成稳定产能后,另给予管理团队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工业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凡通过市级以上经信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在本市实施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煤以上的工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每吨标煤100元对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4.鼓励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对于列入当年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完成淘汰落后任务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淘汰落后固定资产净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促进产业集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

15.鼓励培育特色产业基地。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特色产业基地,支持所在开发区或工业园区最高200万元专项用于基地建设。对被新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中心镇新认定为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的,给予50万元奖励。

16.鼓励园区和企业集约利用土地。对开发区、产业园区兴建多层标准化厂房,按当年实际建成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资金的10%补助给产权单位。对企业实施“零增地”技改,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多层厂房的,补助标准为15%,最高均补助300万元。

17.加快中小微企业社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省非公经济和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创业辅导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每户30万元、10万元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同时还根据开展服务工作情况,每年对综合考评结果优秀的前3家机构给予服务业务补贴,每年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8.加大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面向中小微企业创业的标准厂房,对经认定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新建项目按建设投入的5%、改造项目按建设投入的6%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经认定为国家、省工业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创业基地每孵化培育1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八、附则

19.本政策意见中,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鼓励企业多产多销奖励资金、企业升级奖励资金、奖励政策涉及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20.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项目申报指南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另行制定。

21.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马秘〔2011〕6号)不再执行,但2012年1月1日以前,按该政策规定申报并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项目,执行至补助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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