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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4035714/2017-00127生成日期17-10-20公开日期17-10-20文件编号惠府办〔2017〕95号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发布机构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形式网站,文件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有效期长期公开程序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主题词公安、安全、司法主题词司法关键词法制,法律,律师体裁意见文件下载惠府办[2017]95号.doc内容概要: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
惠府办〔2017〕9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无锡职教园管委会,区各办局,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就在我区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要求,全区区级行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再创新局面。
二、组织机构
区政府公职律师管理机构设在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区政府公职律师的协调与服务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管理工作。
三、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
四、公职律师的管理及经费保障
担任公职律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遴选、审核和考核,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人事和组织关系,其履行公务员岗位职责仍由所在单位管理。
所在单位为公职律师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以及经费保障。
五、工作要求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从打造“素质化、专业化、专职化”法律队伍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准备,全面落实,积极有效地抓好这项工作。
加强领导,强化机制。充分做好组织落实工作,严格标准,坚持原则,做好组织推荐工作。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干部尤其是年轻干部积极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断壮大公职律师队伍。
紧扣职能,重点推进。切实落实重大决策和重要疑难法律事务由相关公职律师参加的集体讨论制度。充分保障公职律师的学习时间、培训机会,充分调动公职律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专业特长和职能作用。
长效管理,激励推进。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和激励措施,在时间保障、经费保障、工作协调等多方面,全力支持公职律师依法履职。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公职律师,在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附件:无锡市惠山区区政府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附件
无锡市惠山区区政府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区政府公职律师管理,明确公职律师职责,保障公职律师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政府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区政府办公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自愿申报,经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并统一申报后获得公职律师执业资格,从事区政府相关法律事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区政府公职律师管理实行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统一管理,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协助和配合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职律师的协调与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与指导;
负责制定公职律师管理的制度;
负责公职律师的任职资格审核、执业记录等执业管理,建立业务档案;
负责组织公职律师业务集中学习培训与工作交流。
第五条区政府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人事和组织关系,其履行公务员岗位职责仍由所在单位管理。
第六条区政府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编在职的公务员;
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包括:1.无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情形;2.无治安行政处罚的记录;3.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记录;4.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5.未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6.无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区政府公职律师申报程序:
申请人根据市司法局的要求填写申报材料,送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
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区政府办公室研究;
经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后,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将申报名单及其他所需材料送区司法局;
由区司法局报市司法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区政府公职律师受区政府指派委托,开展下列工作:
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特别是对涉及全局性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法律论证,提供可行性分析;
参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征求意见工作,参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议、修订和清理工作;
参与法律援助、代理复议和应诉等案件;
参与重大、疑难案件或者法律业务问题的研究会商;
承担法制调研工作;
担任对内业务培训、对外普法宣传的授课讲师。
第九条区政府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权利;
发问、质证、辩论权利;
其他法定权利。
第十条区政府公职律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服从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的管理,接受区政府的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认真履行公职律师职责;
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兼职;
不得违反规定以律师身份代理区政府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案件;
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资格,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者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第十一条区政府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区政府公职律师会费、培训费等费用通过财政列支。
区政府公职律师从事执业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公务出差的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区政府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表扬:
工作成效显著,有重大贡献的;
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对避免决策失误起到重要作用的;
代理的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被上级终局维持或者重大、疑难行政诉讼案件终审胜诉的;
撰写的法制调研文章或者宣传报道材料获得上级机关肯定、在主流刊物上发表或者被主流媒体报道的;
其他应当予以表扬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于按规定开展工作、表现突出的区政府公职律师,可以在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依法依规给予适当鼓励。
第十四条区政府公职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终止其公职律师资格:
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或者未按要求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
上一年度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
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
其他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情形。
第十五条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公职律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