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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重点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4-04-17 00:00:00  来源:  作者: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有效破解当前制约企业发展的难题,实现我县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本着突出重点、扶强扶优扶大的原则,依据省、市关于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扶持重点企业发展的意见。

  一、重点企业申报条件:

  在连江县内注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规模大、产品市场前景好、产品科技含量高、资产负债比例适度、管理比较先进、依法经营信誉好、及时准确上报财务统计资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和质量管理的标准、环保达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省、市、县属国有企业另行规定),可申报为重点企业:

  (一)纳税大户:⑴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下同),且上年度在本县缴纳税收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业企业。⑵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上年度在本县缴纳税收总额250万元以上,资质2级以上的建筑业企业。⑶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上年度在本县缴纳税收总额150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业企业。(以上均不含补交欠税、预交税款、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县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纳税证明为依据)

  (二)生产经营上规模企业:⑴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⑵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⑶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以县统计局出具的年度统计数据证明为依据)

  (三)对外贸易额高的企业:⑴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⑵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上年度进出口额在80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贸易企业。(以县外经局出具的年度进出口证明为依据)。

  (四)科技含量高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上年度在本县交纳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被确认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实施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科技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荣誉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五)创品牌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上年度在本县缴纳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获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产品获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出口免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重点企业申报确认程序

  (一)推荐申报。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交详实的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其中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标准筛选推荐,报县扶持重点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评定确认。县扶持重点企业领导小组根据申请、推荐材料,综合评定后,报请县委、县政府确认后予以行文公布,并由县政府授匾。

  (三)考核制度。县级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实行一年一评。每年年终,县扶持重点企业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对列入重点的企业进行考核。重点企业在本年度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出现重大劳资纠纷和严重污染环境的,经领导小组核准并报请县委、县政府确认,予以取消重点企业资格。

  考核程序如下:

  1、每年年终时,重点企业按县级企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反映企业发展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

  2、县级企业主管部门对重点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报县扶持重点企业领导小组考核。

  3、县扶持重点企业领导小组根据上述条件,对考核材料进行综合评议后,确定下一年度入选企业建议名单,报请县委、县政府决定是否保留其县级重点企业称号,并将最终结果向社会公示。

  4、对考核合格的企业,保留县级重点企业称号,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县级重点企业资格。

  三、扶持重点企业措施:

  (一)加强行政服务

  1、成立县扶持重点企业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工业的县领导担任,成员由县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考核重点企业的名单,协调各职能部门及时解决重点企业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经济贸易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经济贸易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确定事项处理日常事务。

  2、县扶持重点企业领导小组成员应定期走访重点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针对影响企业发展,需要多个部门一起来解决的重大难题,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工作例会,协调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及可行条件下予以解决,并把上会讨论的议题的办理情况作为县政府督办件予以跟踪落实。

  3、各部门(单位)要继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进服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营造企业发展的和谐环境。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严禁增加企业负担,严禁以服务企业的名义或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搞乱摊派、变相索取回报或捐赠,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

  ⑴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清理、简化企业年检内容,压缩年检审核时限,经申报审核后可以由县工商局牵头实行重点企业联合年检。

  ⑵除环保、计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监督、打假以及上级统一部署的行动外,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开展企业评比、达标活动,对企业进行检查应严格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进行检查活动实行报告审批制度的暂行规定》(连委办[2006年]29号)执行。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重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时,可视其具体情节,参考适用最低处罚标准。公安机关人员如需进入重点企业执行警务,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前提下须事先告知企业负责人。非破案追逃等紧急任务,公安机关人员不进生产区查验员工身份证、暂住证。

  ⑶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化资源平台,受理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要逐步推行网上公告、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审批、网上投诉和监管,为企业提供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

  ⑷各部门(单位)受理企业审批时,必须一次性告知必备材料、办事流程、审批时限、服务内容、联系人员以及联系方式,并对各种申报材料的填报内容和规范格式予以业务指导。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但申报材料不够齐全的,各相关部门应主动提供服务,在企业能够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采取“先许可、后补件”的办法予以审批。经办人员对是否符合法定审批条件不能确定的,必须立即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在6个工作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

  规划建设部门对涉企规划,在企业提供必备的前置材料情况下,审批实行前置后放,方便企业及时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环保部门对重点企业实行“环保初审”的简易程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划要求、选址合理的建设项目,在提供相关材料,并书面做出环评承诺的前提下先给予出具环保初步审查意见书,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但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动工兴建或立项前完成环评审批工作。

  公安部门对企业申请建设工程爆破审批的,在爆破作业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在3个工作日内勘查现场,并根据审批权限对具备施工权、爆破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即时予以审批。

  消防部门对10层以下企业建筑工程消防审批时限实行5个工作日制;对10层以上企业建筑工程,属一类的,应积极协助业主向上申报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属二类及以下的,消防审批时限实行5个工作日制。对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使用前的消防安全审批时限实行5个工作日制。

  ⑸重点企业实行审批手续代办制度,在开发区内的企业,企业提供必备材料后,其审批手续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代办;开发区以外的企业,企业提供必备材料后,内资项目审批手续由所在地乡镇负责代办,外资项目审批手续由县外经局负责代办。

  4、支持建筑业企业承接建筑工程。我县重点建设项目、旧城旧镇区改造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县直有关部门应在立项、用地、审批、招投标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对本县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参照简易招标办法,支持由本县建筑企业参加投标。

  (二)加强财税金融服务

  5、在“十一五”期间,县财政每年安排企业发展专项资金800万元,用以扶持企业发展,但原则上每年度企业获得的各项补助资金总和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税收(正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具体如下:

  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值亿元以上或过去三年年均增长15%以上或列入省市县经济增长点,并且会计核算地在连江县内,当年上缴税收累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工业产值比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按榕政综〔2008〕8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工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文件规定,县财政给予企业1.5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但最多不超过30万元。属于开发区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产值、税收由各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县经贸局、统计局、税务局等部门共同认定,在开发区以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产值、税收由县经贸局牵头统计局、税务局等部门共同认定。

  ⑵对在每年度内获得省、市级技术改造政府扶持资金,省、市级农副产品项目补助,省、市级产学研项目补助,省、市级节能降耗补助的重点企业,县财政在省、市财政给予企业补助的基础上,按相应补助金额30%比例给予配套,但最多不超过20万元。如企业在同年度内同时获得以上多项补助的,按最高项补助金额给予配套,不重复配套。

  ⑶对连江城区工业企业2009年度缴纳入库的土地使用税,县财政按各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征缴额的25%予以补贴,经确定为闲置用地的工业企业不在补贴之列。属于开发区内的工业企业由各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县经贸局、国土局、地税局等部门共同认定,在开发区以外的工业企业由县经贸局牵头国土局、地税局等部门共同认定。(以后年度根据经济形势,届时再定)

  ⑷建立市场开拓专项经费,用于政府每年组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省内外展销会补助;重点工业企业在市级以上电视台黄金时段进行广告宣传的,县财政给予补贴10%的广告费,但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重点工业企业在县域内设立产品广告牌,免收阵地使用费。

  ⑸当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20%,并且营业额居于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前6名的商贸企业,当年由县财政给予奖励5000元。

  ⑹鼓励酒店服务业做大做强。新建的星级酒店,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⑺对本县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由县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县建筑业企业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升专业承包一级的,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总承包企业将增项资质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的专业承包公司参与市场竞争。

  ⑻努力打造“建筑之乡”品牌,对创“鲁班奖”的县建筑企业予以20万元奖励;对创省优工程“闽江杯”的县建筑企业予以8万元奖励;对获得科技、安全等其他省级以上奖励的县重点建筑企业,由县委、县政府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⑼对建筑企业跨地区、跨省承包工程,税务机关要给予简化、方便、及时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⑽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当年获得全县纳税前5名、新增税金前5名的企业进行表彰,并对全县纳税前5名、新增税金前5名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的奖励,如企业在当年度内同时获得纳税前5名和新增税金前5名等2项表彰的,按单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6、改进税收征管办法,加快涉税办理速度,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健全财务制度,对采取核定征收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要即时改变为查帐征收。对出口加工工业企业,税务部门要加快涉税办理速度,企业(不含新办)出口退税的审核,在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必须在20天内办理完毕。

  7、县金融部门对竞争实力较强、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重点企业,要优先考虑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要及时为重点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工程保函等,以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

  8、鼓励银企之间开展货权质押、应收帐款质押、林权质押、海域使用权质押、船舶质押、设备质押、依法可转让的股权质押、无形资产质押(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国内信用证、供应链融资等业务。鼓励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重点企业进行合作,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重点企业优质项目,各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与借款人、担保人商定贷款利率。

  (三)加强自主创新服务

  9、对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对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以上一年度为基础,每新增主税税收县级部分100万元,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的经费奖励,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扶持企业向外国申请专利以及向国内申请发明专利,新获得以上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新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奖励2000元,新获得外观设计授权,每件奖励1000元。

  12、对新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对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制定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同年度内同时获得以上多项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不重复奖励。

  14、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和省级名牌产品、市级知名商标和市产品质量奖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5万元、1万元,同年度内同时获得以上多项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不重复奖励。

  15、对列入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30%的经费配套支持,但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16、对水产加工企业实施科技创新的,按《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水产加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连政综〔2006〕37号)文执行。

  (四)加强建设用地服务

  17、重点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用地审批专人办理责任制。企业用地需要上报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申报材料齐全,县国土资源局自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转报。重点企业征(占)林地的,由县林业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查(审核)手续。进一步做好重点工业企业土地登记发证,为工业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凡属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完整的,1个月内予以办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完整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发证。

  (五)加强企业用工服务

  18、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举办1-2期企业家高层研修班,为提高企业家队伍整体素质创造条件。

  19、我县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根据重点企业要求定向培训学生(学员),学生(学员)毕(结)业后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进入本县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培训输送1人给予培训机构50元奖励。进一步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制度,县重点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经过培训的我县农村劳动力。

  20、支持重点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县重点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凡企业引进或聘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大专以上毕业生,人事、劳动部门应予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其人事关系需要挂靠县人才服务中心的,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供档案寄存,行政关系挂靠、核定档案工资、保险基金收缴和职称评定等各项人事代理服务,代理手续费减半收取。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给予申报或评聘技术职称。

  21、重点企业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或副高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如需定居我县的,其户粮关系可以迁入,不受城镇人口机械增长指标的限制,其配偶、子女和需由本人赡养的父母系农业户口的,经有关部门的允许,可申请落户;其子女就学就近在当地中心校或城关县级中学内统筹安排就读,免收借读费。

  (六)加强进出口服务

  22、凡鼓励类内外资企业进口设备,各单位(部门)要积极协助其申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3、凡具备外贸经营条件的重点企业,均可申报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申报企业,外经、工商等部门要在收件后2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手续。

  24、鼓励设立对外贸易公司。对县内新设立的对外贸易公司,且当年度公司进出口贸易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5、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重点企业拓宽省外、海外市场。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业务人员因需出国(境)考察及洽谈业务的,在申请办理手续时,外事、公安等部门应提供方便,优先予以报批。

  (七)加强生产要素保障服务

  26、各有关乡镇要主动配合电力部门加快连江500KV输变电工程、港区220KV输变电工程和城关、琯头、贵安、晓澳、可门等5个110KV输变电工程建设,切实为企业生产用电提供保障。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重点企业的用电需求,需要停电检修时,应提前3天告知企业(事故停电和故障停电除外)。重点企业项目申请用电,其答复、设计、安装、送电时限在现有规定基础上,各压缩3天。

  27、供水部门要优先保证重点企业用水需求,需正常停水时,应提前3天告知企业,并根据情况明确告知通水时间,确保企业有序用水。因管道突发故障停水的,不列为提前告知,由供水部门负责在故障产生后半天内组织抢修;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用户申请用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勘察、设计,2个工作日内到位安装直至完成并交付使用。

  28、引导重点企业规范和加强生产经营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与驾驶员安全教育。对重点企业非客运运输车辆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可经教育劝诫后先予以放行,严重违法行为应依法依规处理。

  (八)加强企业维权服务

  29、政法机关要维护、保障好重点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对企业发生的严重侵害企业利益的案件如合同诈骗、卷款逃跑等要及时立案,快查快办;人民法院对企业在诉讼中判决胜诉的案件,应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为企业追回应得款项,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0、公安部门应把重点企业列为重点保护单位。对企业内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县公安局要重点督办,限期侦破,保障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

  31、对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商标使用权、假冒企业产品和假冒我县地理标志保护名称及专用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属于辖区范围内的,由属地工商、质检等部门依法处理;属于辖区范围外的,属地工商、质检等部门应协助企业调查取证,并协助联系对方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予以查处。企业购买原材料出现假冒伪劣的,属于辖区范围内的,属地工商、质检等部门在30天内予以查处解决;属于辖区外的,自企业上报之日起2天内由属地工商、质检等部门协助联系对方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四、其它事项

  1、本《意见》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意见》所涉及到县委、县政府已出台,目前尚在执行的政策文件,只要符合原已出台文件规定的条件,不受本《意见》重点企业条件和有效期的限制。

  3、本《意见》如与上级政府今后制定的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来执行。

  4、本《意见》解释权由县扶持重点企业领导小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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