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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9-02 00:00:00  来源:福建省商务厅  作者:

闽政办〔2016〕132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现将《福建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1日

福建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等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告

工作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和公告,并建立动态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制度。

确认和公告范围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均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范围。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列入本次确认和公告范围。

责任单位

省、设区市、县三级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工作;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省政府负责确认和公告;乡镇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由所在县级政府负责确认和公告。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指导。

确认和公告程序

1.行政执法部门提请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的,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明确赋予其行政执法职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依据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其职权、机构和编制的正式文件。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由委托机关负责报送。

2.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各部门提交的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查确认。

3.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将通过审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名单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专栏公告,该专栏应在政府网站常设,接受社会监督。

4.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人

办公地址

咨询、投诉电话

门户网站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单位名称

加挂牌情况

法定代人

委托机关

委托期限

办公地址

咨询、投诉电话

门户网站

说明:

1.单位名称应使用全称,存在加挂牌情况的,应列举全部加挂牌单位名称。

2.投诉、咨询电话不能相同。公告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应同时公告委托机关的投诉、咨询电话。

3.门户网站应填写“网站名称+网络链接”。公告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应同时公告委托机关的门户网站。

4.委托机关应填写全称,委托期限应填写具体起止日期。

附件2

福建省 市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单位

编制

执法

区域

发证机关

行政执法证号码

有效期

备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盖章:

填格应当使用微软Excel表格制作。

2.“单位”应填写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名称,即该单位必须是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接受委托的机关、组织,执法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如“福州市鼓楼区教育局”“闽侯县教育局”。

3.“编制”应如实填写,一般为“公务员”“事业”。

4.“姓名”为两个字的,中间不得留空格。“出生年月”格式应统一,如“1976年1月”。

5.“发证机关”应填写制发行政执法证的具体国务院部门或省法制办。

6. 执法证件未设置有效期的,无需填写该栏。

7.“备注”用于填写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情况或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不得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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