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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十三五”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布局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15 00: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开科  作者:

宁政〔2017〕17号

各县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十三五”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布局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1日

宁德市“十三五”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布局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H7N9防控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及布局原则

设置原则

屠宰厂的设置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布局原则

定点屠宰厂的设置布局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宁德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城区设置牲畜、禽类屠宰厂各1个。牲畜屠宰场资质应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标准A级资质以上,对机械化、规模化屠宰企业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城区和乡镇,不再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再审批日屠宰500头以下及含有代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各县可自行设置边远农村地区牲畜定点屠宰点1个,但必须符合屠宰点建设条件要求;牛、羊屠宰在牲畜定点屠宰场内附设屠宰车间。禽类定点屠宰厂资质应达到《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禽类定点屠宰厂与牲畜定点屠宰厂合并建设的,两厂之间必须有封闭式物理防护隔离,分别设置不同的原料进厂与产品出厂通道。

二、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数量及条件

设置数量

1.畜禽定点屠宰厂:全市各县规划设置牲畜定点屠宰厂与禽类屠宰厂各1个,牲畜定点屠宰厂与禽类屠宰厂可合并建设。具体布局见《宁德市“十三五”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

2.牲畜定点屠宰点:因边远农村地区与产业需求,各县可规划设置边远农村地区牲畜定点屠宰点1个。具体布局见《宁德市“十三五”牲畜定点屠宰点设置规划》。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设置的屠宰厂使用上述设置数量指标。

设置条件

按照规划设置的屠宰厂,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屠宰厂

必须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主体工程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条件以及噪声和“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屠宰设施设备必须符合《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和《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屠宰厂的生产卫生条件必须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标准,牲畜产品的盛装器具和运载工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的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具有资质的屠宰操作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具备健全的畜禽验收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屠宰台账管理、肉品质量追溯、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相关制度。

屠宰厂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屠宰点

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

有基本的屠宰设施,包括待宰间、屠宰间、地面硬化不渗漏及肉品“四不落地”的相应设施;

有相应的检疫、检验和消毒设施及相应场所;

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要求;

屠宰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建立符合肉品质量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3.已设立的屠宰厂但未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限期达到规定条件;对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三、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时限及程序

设置时限

1.规划设置牲畜定点屠宰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标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关停乡镇临时屠宰点,取消“待宰”行为。

2.规划设置禽类定点屠宰厂建设实施时限,古田县、霞浦县2018年前建设完成,其余县2020年前建设完成。

设置程序

1.设立屠宰厂的单位应向宁德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屠宰厂的书面申请。

申请设立屠宰厂需提交下列材料:

各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建设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规划选址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的选址和设计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屠宰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屠宰厂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

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厂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屠宰厂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它书面材料;

2.宁德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屠宰厂的申请资料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对不符合屠宰厂设置规划的以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不同意设立的,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对拟同意设立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请设立屠宰厂是否符合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答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实地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3.申请设立屠宰厂的单位,凭市人民政府批文向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建设等有关后续审批手续。

4.屠宰厂建设竣工后,由申请设立的单位向宁德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宁德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发给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手续。屠宰厂证照齐全后方可开业,并应将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各项证照公开悬挂于显著位置。

四、畜禽定点屠宰厂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将确定的屠宰厂名单和定点区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畜牧兽医、规划、建设、食药监、环保、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地区屠宰厂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应协助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食药监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乡镇畜禽产品屠宰与流通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交通条件改善,可对屠宰厂设置规划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1.宁德市“十三五”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

2.宁德市“十三五”牲畜定点屠宰点设置规划

附件1

宁德市“十三五”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

序号

名 称

定点区域

1

蕉城区

蕉城区牲畜定点屠宰厂

东侨经济开发区、蕉城区辖区

2

蕉城区

蕉城区禽类定点屠宰厂

东侨经济开发区、蕉城区城区及距城区20公里内

3

福安市

福安市牲畜定点屠宰厂

福安市辖区

4

福安市

福安市禽类定点屠宰厂

福安市城区及距城区20公里内

5

福鼎市

福鼎市牲畜定点屠宰厂

福鼎市辖区

6

福鼎市

福鼎市禽类定点屠宰厂

福鼎市城区及距城区20公里内

7

古田县

古田县牲畜定点屠宰厂

古田县辖区

8

古田县

古田县禽类定点屠宰厂

古田县城区及距城区20公里内

9

霞浦县

霞浦县牲畜定点屠宰厂

霞浦县辖区

10

霞浦县

霞浦县禽类定点屠宰厂

霞浦县城区及距城区20公里内

11

屏南县

屏南县牲畜定点屠宰厂

屏南县辖区

12

屏南县

屏南县禽类定点屠宰厂

屏南县城区及距城区20公里内

13

寿宁县

寿宁县牲畜定点屠宰厂

寿宁县辖区

14

寿宁县

寿宁县禽类定点屠宰厂

寿宁县城区及距城区20公里内

15

周宁县

周宁县牲畜定点屠宰厂

周宁县辖区

16

周宁县

周宁县禽类定点屠宰厂

周宁县城区及距城区20公里内

17

柘荣县

柘荣县牲畜定点屠宰厂

柘荣县辖区

18

柘荣县

柘荣县禽类定点屠宰厂

柘荣县城区及距城区20公里内

附件2

宁德市“十三五”牲畜定点屠宰点设置规划

序号

名称

定点区域

1

各县

自行设置边远农村地区牲畜定点屠宰点一个

所属行政区域

2

屏南县

秋田农牧肉羊屠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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