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积极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我县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国内外公司、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县投资兴办的工商企业及收购、兼并、参股我县原有企业的,均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二)列为我县重点企业的,实行扶强、扶优、扶新的重点扶持政策。
重点企业是指:①2000年7月底以前投产,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现有企业;②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主管机关认定);③2000年8月后投资建设,年纳税20万元以上或固定投资500万元以上或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重点企业的确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企业提出申请,县政府委托县招商领导小组按有关标准核实,报县政府确认,列为重点企业。
二、具体优惠办法
(一)税收优惠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实行财政扶持
1、2000年7月底前投产并列为重点企业的,以企业法人年纳税实绩中的营业税、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分成部分三税3年平均数增长8%作为当年考核基数。以后每个年度均以上一年度的考核基数增长8%作为当年的考核基数。超基数部分,由县财政按超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作为技改、新产品研制开发、环境治理等专项资金(收购、兼并、参股我县原国有、集体、乡镇企业的参照执行)。
2、2000年8月后投资建设的年纳税达到20万元(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税合计)以上的企业,从投产纳税之日起,5年内由县财政按所缴纳税中营业税、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项税的50%安排给企业作为技改、新产品研制开发、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第5年后,被列为重点扶持企业的,参照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执行。
3、对于纳税较多,贡献较大的企业,县政府给予奖励,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创业奖”;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贡献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特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奖一次,具体奖励方案由县政府确定。
4、产品出口企业,县政府已负担了退税任务的,在计算财政扶持资金时要扣除已退税给企业这部分金额。
5、财政扶持资金由企业或项目法人提出申请,经县招商领导小组组织财政、税务、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企业完税凭证审查核实,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在次年的第一季度或企业投产满周年后的下一季度拨付。
(三)实行收费优惠
1、对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及原有生产性企业增资扩建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小城镇配套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其他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收费一律免缴,依法依规代自治区收取的行政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属县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全部免缴。三年后,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2、企业在办证、审批及年审过程中涉及我县事业单位收取的服务费,属财政拨款的单位,只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的10%收取;属自收自支的单位,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的25%收取。
(四)实行用地优惠
1、新办企业用地在符合工业用地规划前提下,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土地面积按项目建设规模和实际需要具体确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在自愿有偿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法作价入股兴办企业。
2、土地出让金按征地成本价确定,县政府采用补贴或收益补偿等办法给予企业用地优惠,具体优惠办法如下: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每亩用地预计创税在2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政府核定的用地面积按征地成本价出让给企业,水田约每亩8万元,山地约5万元(不包括三通一平费用,下同。)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1万元以上,且每亩用地预计创税2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政府核定的用地面积,每亩按4万元出让给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万元以上且每亩用地创税3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政府核定用地面积,每亩按3.5万元出让给企业。
(4)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每亩用地预计创税4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政府核定的用地面积每亩以3万元出让给企业。
(5)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每亩用地预计创税4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政府核定的用地面积每亩按2万元出让给企业。
(6)投资项目在竣工投产两年内实际交税达不到每亩用地预计创税数额的,则按其实际纳税情况,对照上述相应档次,补交土地出让金。
(7)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作价入股兴办企业的,由县政府按土地类别确定价格入股。
(8)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不投资建设的、项目终止或改变用途的由县政府依法收回。经确认企业正常生产超过6年,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足优惠部分的土地价款及出让金后,方可转让;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许可的,自获得租用许可之日起1年内不投资建设的、项目终止或中途变更的,土地由县政府调整使用。
3、开发国有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采取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可按成本价确定,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投资金额的50%以上或者已形成工业用地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的,5年内政府免收租金;以入股方式供地的,从获利之年起5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
(五)用电、用水优惠
1、对新办工业企业新增的用电,免收供电贴费,电价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同期同类综合电价的最低标准执行。平均电价约0.5元/千瓦时,用电大户可更优惠。
2、新办工业企业用电装机容量500KVA以上,且使用10KV以上的高压供电线路供电,用电地点距离现有供电网络在2公里以内的,供电线路由供电部门出资兴建。
3、新办工业企业用水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定工业用水最低价提供。
三、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一)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1、县招商领导小组是县招商引项目综合服务机构,代表县政府对全县企业做好协调、服务、监督工作。为投资者提供洽谈、选址、签约、项目报批等协调服务工作。
2、对新办企业,有关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完备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办理完审批手续,不予审批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并阐明理由。凡要告知业主需要什么材料或要完备其他手续的,要一次性告知业主。依规定需由上级审批的,3个工作日内核报上级审批。
3、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一家受理、全程负责、协调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
(二)实行优化投资环境八不准
实行“优化投资环境八不准”,即:未经县政府同意,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实行以下八不准:
1、不准擅自到重点企业进行各种检查。需到企业检查的,必须先到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手续(发卡),亮卡检查。
2、不准对重点企业的业主进行人身、住宿和交通工具随意查扣。
3、不准擅自到重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拉赞助。到重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拉赞助的,企业有权拒付,并可向投诉中心投诉(设在县纪委,电话:5322013)。
4、不准对重点企业故意刁难及吃、拿、卡、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企业老板的请客送礼。
5、不准乱查封重点企业的财产和帐目。
6、不准擅自到重点企业进行采访、参观等非生产经营性活动。
7、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扰、破坏重点企业的正常生产。
8、与重点企业发生矛盾时,不准激化矛盾。如发生矛盾,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解决,难以协调解决时,应及时提交县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违反以上“八不准”的,以破坏投资环境论处,实行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
四、本优惠办法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我县下发的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投资者。
五、在享受本优惠办法的同时,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和自治区玉林市优惠政策的同样给予享受。
六、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