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办〔2017〕242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和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增加财政收入有关工作,现就加强和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新签订的合同项目,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利用财政性资金施工投资合同中标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外来施工企业须在我市注册成立独立核算全资子公司、并授权该子公司负责提供建筑服务和工程价款结算,且由该子公司在当地领用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在我市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及时到地税部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2.工程建设单位须与外来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协议须特别注明以下内容:工程施工企业授权子公司提供中标工程的建筑服务并与工程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由该子公司向工程建设单位开具当地增值税发票;独立核算该项目成本费用,并依法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3.工程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须以本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支付凭证,不得以其它任何票据作为支付凭据。
二、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子公司的纳税服务,辅导其领用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并依法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三、未在我市境内缴纳增值税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应对其结算审核进行重点关注,对超过200万元的工程支付款项应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方可支付。
四、审计、财政部门要将各工程建设单位执行“见票付款”制度情况列入监督检查内容,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五、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强服务,对外来施工企业在我市注册
成立全资子公司或二级以上分公司及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它未尽事宜,另行研究确定。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