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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通告

时间:2017-10-18 00:00:00  来源:福建省发改委  作者:

漳政〔2017〕48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

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防止焚烧垃圾造成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焚烧垃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市建成区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其中,居民住宅区、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边区域和主要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为重点区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垃圾,严禁乱倾倒、露天焚烧;各街道、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组织力量,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种焚烧行为;要大力开展禁焚工作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禁焚政策,全面营造禁焚氛围。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理。

五、相关部门在日常环保巡查时发现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垃圾的,应固定相关证据,移交环保、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菁城街道、桂林街道。

特此通告。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8日

漳政〔2017〕48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

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防止焚烧垃圾造成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焚烧垃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市建成区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其中,居民住宅区、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边区域和主要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为重点区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垃圾,严禁乱倾倒、露天焚烧;各街道、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组织力量,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种焚烧行为;要大力开展禁焚工作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禁焚政策,全面营造禁焚氛围。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理。

五、相关部门在日常环保巡查时发现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垃圾的,应固定相关证据,移交环保、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菁城街道、桂林街道。

特此通告。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8日

漳政〔2017〕48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

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防止焚烧垃圾造成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焚烧垃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市建成区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其中,居民住宅区、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边区域和主要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为重点区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垃圾,严禁乱倾倒、露天焚烧;各街道、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组织力量,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种焚烧行为;要大力开展禁焚工作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禁焚政策,全面营造禁焚氛围。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理。

五、相关部门在日常环保巡查时发现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垃圾的,应固定相关证据,移交环保、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菁城街道、桂林街道。

特此通告。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8日

漳政〔2017〕48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

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防止焚烧垃圾造成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焚烧垃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市建成区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其中,居民住宅区、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边区域和主要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为重点区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垃圾,严禁乱倾倒、露天焚烧;各街道、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组织力量,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种焚烧行为;要大力开展禁焚工作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禁焚政策,全面营造禁焚氛围。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理。

五、相关部门在日常环保巡查时发现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垃圾的,应固定相关证据,移交环保、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菁城街道、桂林街道。

特此通告。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8日

漳政〔2017〕48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

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防止焚烧垃圾造成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焚烧垃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市建成区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其中,居民住宅区、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边区域和主要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为重点区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垃圾,严禁乱倾倒、露天焚烧;各街道、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组织力量,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种焚烧行为;要大力开展禁焚工作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禁焚政策,全面营造禁焚氛围。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理。

五、相关部门在日常环保巡查时发现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垃圾的,应固定相关证据,移交环保、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菁城街道、桂林街道。

特此通告。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8日

漳政〔2017〕48号漳政〔201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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