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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牛蛙和红虫养殖的通告

时间:2017-10-16 00:00:00  来源:福建省发改委  作者:

漳政〔2017〕47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牛蛙和红虫养殖的通告

近年来,我市牛蛙、红虫等水产的无序养殖带来了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牛蛙属于外来入侵物种【《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大量养殖会对生态平衡造成较大的破坏和威胁。同时,牛蛙、红虫养殖污水直排、随意丢弃病死蛙体、散发恶臭气味及蚊蝇滋生等,不仅严重破坏土壤、水体及周边生态环境,而且随着养殖环境日渐恶化,将导致水产品质量不断下降,食品安全问题突出。

为加强对全市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巩固近年来环境整治工作成效,守护绿水青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自通告之日起,严禁在全市范围内新增牛蛙及红虫养殖,一经发现,将依法从重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已有的牛蛙及红虫养殖场,限期在2018年3月31日前自行退养关闭、拆除及复耕,逾期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闭拆除。

特此通告。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漳政〔2017〕47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牛蛙和红虫养殖的通告

近年来,我市牛蛙、红虫等水产的无序养殖带来了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牛蛙属于外来入侵物种【《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大量养殖会对生态平衡造成较大的破坏和威胁。同时,牛蛙、红虫养殖污水直排、随意丢弃病死蛙体、散发恶臭气味及蚊蝇滋生等,不仅严重破坏土壤、水体及周边生态环境,而且随着养殖环境日渐恶化,将导致水产品质量不断下降,食品安全问题突出。

为加强对全市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巩固近年来环境整治工作成效,守护绿水青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自通告之日起,严禁在全市范围内新增牛蛙及红虫养殖,一经发现,将依法从重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已有的牛蛙及红虫养殖场,限期在2018年3月31日前自行退养关闭、拆除及复耕,逾期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闭拆除。

特此通告。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漳政〔2017〕47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牛蛙和红虫养殖的通告

近年来,我市牛蛙、红虫等水产的无序养殖带来了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牛蛙属于外来入侵物种【《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大量养殖会对生态平衡造成较大的破坏和威胁。同时,牛蛙、红虫养殖污水直排、随意丢弃病死蛙体、散发恶臭气味及蚊蝇滋生等,不仅严重破坏土壤、水体及周边生态环境,而且随着养殖环境日渐恶化,将导致水产品质量不断下降,食品安全问题突出。

为加强对全市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巩固近年来环境整治工作成效,守护绿水青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自通告之日起,严禁在全市范围内新增牛蛙及红虫养殖,一经发现,将依法从重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已有的牛蛙及红虫养殖场,限期在2018年3月31日前自行退养关闭、拆除及复耕,逾期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闭拆除。

特此通告。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漳政〔201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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