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长汀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汀县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6日长汀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工作责任制,促进城乡低保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乡人民政府对本乡的低保工作负总责。????第三条县民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和审批,指导、督促和检查乡、村城乡低保工作;负责编制城乡低保用款计划,及时将审核、汇总后的城乡低保数据报送县财政局;加大城乡低保政策宣传力度,公开城乡低保工作政策、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根据申请或已获得低保家庭的委托,对申请和已获得低保家庭开展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为审核认定低保提供依据。????第四条 县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确保上级补助和本级配套安排的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建立城乡低保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保障城乡低保资金及时拨付,按月发放城乡低保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乡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受托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会同乡民政办代发城乡低保资金,其低保金专用存折帐户一律免收开户费、工本费,同时免收委托代发费和手续费;城乡低保资金拨入代发金融机构7个工作日内,应将资金转入低保对象个人帐户,并注明资金名称。?????第六条县信访局负责来信办理、来访接待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低保工作程序及资金运行跟踪审计。?????第七条 县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税局、地税局等涉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部门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配合做好申请和已获得低保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核对工作。
?????第八条 各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低保工作条例、意见和省、市、县低保工作要求;做好本辖区城乡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组织村开展城乡低保工作;切实做到低保工作底子清、对象准,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及“平均保”、“挂户保”、“拆户保”,有效减少和遏制“漏保”、“错保”发生;认真实施低保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台账和档案资料;按时发放低保资金,专户管理。不挪用、扣压、截留、虚报冒领。?????第九条 乡镇有关人员的具体职责:
民政办要指导并监督本乡村委会开展城乡低保初审工作,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对象个人档案资料,收到县民政局下拨的低保金后及时做好每户低保资金发放表,交由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包片、包村干部组织所包的村委会开展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工作,并在调查、初审意见和评议结果上签字,对评议结果负责;分管领导要负责并监管好本乡城乡低保的核查评议工作,对上报的低保审核材料真实性负责。?????第十条村委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本村范围内城乡低保对象日常申请受理工作;与乡包片、包村干部共同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原因;设固定低保公开栏,宣传城乡低保政策,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及时将享受对象及其补助标准在村委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一条 低保家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申请低保时要如实声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申请和已获得低保期间配合低保审核审批机关做好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查。如果家庭人口和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发生变化,要主动告知乡民政部门;申请和已获得低保家庭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第十二条县政府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对乡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县民政局定期通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对低保管理工作不重视、不规范的乡通报批评,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三条县民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适时组织城乡低保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县直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在对申请和已获得低保家庭进行经济核查时,不主动配合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挤占、截留、挪用、拖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不严格执行低保政策,不认真履行低保审核职责,所辖区域低保工作未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按户施保”、“应退尽退”,造成低保工作管理混乱;对村低保民主评议会议的组织、监管措施不力,导致村低保民主评议流于形式,对象认定不准确;对村低保工作指导、监管不力,导致村在低保工作中政策执行走样,工作程序缺失、档案资料混乱等问题比较突出。?????第十六条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视情节对村书记、主任进行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解除村民政协理员聘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报待审批的城乡低保对象不经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不认真执行低保政策,将不符合人群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将符合申请条件的人群排斥在低保保障范围之外,错保漏保、保人不保户情况较为严重的;滥用职权,擅自改变保障范围或补差标准,擅自挂户、拆户、平均分配城乡低保金;吃拿卡要,故意设立门槛向低保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低保申请人;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挤占、挪用、扣压低保金;其它违反低保政策的情形。?????第十七条从事城乡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接待群众来访以及对申请对象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政策解释不准确;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不符合救助条件弄虚作假予以批准;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本人或近亲属申请低保未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其它违反低保政策的情形。?????第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除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和其他配套救助资金外,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九条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