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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8-03-21 00:00:00  来源: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各县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抢抓资本市场发展机遇,加快企业上市步伐,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后备资源培育

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实力、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需满足以下条件:

1. 依法成立且存续期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 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3. 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

4.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合法合规,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5. 有近三年内上市的设想及初步方案。

上市后备企业申报程序:企业提出申请;各县、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

确定年度重点推进和培育目标。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实行分类指导。对尚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引导和推动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改制,加强辅导和培育;对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指导其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规范运作。市上市办每年年初从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中,筛选出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且其它条件较成熟的企业,作为年度培育目标,加以指导推进。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

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要充分发挥引导和撬动作用,重点投向本市上市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推进上市企业开展定增、并购,择优选择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作为公司“发起人”积极推动企业上市。

加大资金奖励力度

1. 上市后备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奖励1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我市的,奖励100万元。

2. 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 上市后备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交易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依法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交易的,一次性奖励70万元;基础层的挂牌公司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的,奖励2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企业转板到“新三板”挂牌的,参照上市后备企业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但应扣除其之前已享受的政策奖励重叠部分。

4. 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或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实现再融资的,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企业成功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融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补助给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5. 鼓励企业通过直接债务工具融资,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私募债等的上市后备企业,按票面利息的30%给予3年以内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实施税费优惠

1. 企业上市后,可将其原股东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以及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补入账而补缴的税收,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2. 企业上市后,其在上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之年,企业所得税每年比上年新增部分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3. 上市后备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而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无发生变化的,经同级人民政府甄别认定后,符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可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涉税证明等相关办证材料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且无争议的,按照“一企一议”原则,补办相应手续和补交相应税费后,依法依规补办权证;改制涉及的本级权限内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提高上市服务水平

各县政府、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高效、通畅、便捷的服务。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凡涉及审批事项或须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补办申请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有关手续和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限时办结。

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等认证,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专项,申请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6·18”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的,同等条件优先支持。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纳入或者上报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盘子,实行“一企一策”“一站式”跟踪服务。

各级各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推荐。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我市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在招标采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选用。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优先予以信贷支持。支持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参与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改制重组。

四、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组织协调机制。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市直成员单位要明确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的职能科室和联络员,各县、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要明确专人定期了解企业改制、上市进度,及时向上市办报送情况。上市办定期将上市后备企业、企业上市情况反馈市直有关部门,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络互通、协调配合和市县之间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对会议议定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办理,上市办负责跟踪落实。

建立证券公司报备制度。积极引导支持证券公司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参与我市企业上市工作。上市办要做好证券公司在我市执业情况的跟踪、记录和评价工作,可将表现突出的证券公司推荐给上市后备企业。在我市从事证券承销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要与上市办建立日常沟通联系机制,及时向上市办通报在我市开展业务的情况。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所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南平市的企业,企业上市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上市办负责解释。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有利于推进企业上市的其他扶持措施,形成政策叠加效应。

本《意见》出台后,此前南平市出台的有关上市扶持政策同时废止。本《意见》有效期内,如上级新出台企业挂牌上市扶持政策,且扶持政策优于本《意见》的,则执行新政策。

企业因在挂牌、上市过程中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被终止挂牌、上市审核,或挂牌、上市后被勒令退市的,已经发放的奖励资金应予以追回。

以上奖励扶持资金涉及税费奖励,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他奖励资金从“南平市绿色发展产业基金”中列支。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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