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为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和民政厅制定了《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出台的补助范围、资金拨付程序、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2017年中央财政下达2331万元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省级财政下达500万元用于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2018年福彩公益金预算安排500万元用于烈士陵园维修改造。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补助范围
1.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全国重点军供站等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环境整治美化、重点专业科室建设以及陈展宣传等支出。
2.全省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环境整治美化以及陈展宣传等支出。重点支持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特别是县级以上烈士公祭场所维修改造项目等项支出。
资金拨付程序
1.每年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后,省民政厅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在收到省民政厅资金下达方案后应及时研究,并于30个工作日内与省民政厅联合下达经费。
3.县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到拨款文件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单位。
三、资金使用管理
1.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