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工业强县建设,对接好国家土地调控管理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规范工业项目投资管理,结合我县工业项目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实际,特制定我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一、土地优惠政策
工业项目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为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每亩6.4万元,土地使用期限50年,并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一次性税收奖励政策。投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税收累计达到下述标准,按用地面积予以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
每亩工业用地年均税收达2万元,按用地面积每亩奖励1万元;每亩工业用地年均税收达2.5万元,按用地面积每亩奖励1.5万元;每亩工业用地年均税收达3万元以上,按用地面积每亩奖励2万元。产品出口企业按其调库县级财政收入参照上述标准折算,给予相应奖励。奖励资金从县财政返还给园区税性收益中支出。
(二)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政策。为鼓励项目尽快投产,项目投资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土地出让金后,园区按用地出让金总金额的25%拨给投资方用于环保等基础设施的完善建设。资金从县财政拨给园区的专项建设资金中支出。
(三)集约用地奖励政策。为鼓励集约用地,投资项目生产用房是多层的,其三层以上部分(含三层)按每平方米20元奖励给投资方,奖励资金在投资方厂房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结算。资金从县财政拨给园区的专项建设资金中支出。
(四)特殊项目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特别大或属高新技术及高税性收入的项目,在供地与奖励上可实行“一厂一策”,经园区管理委员会研究确认后,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二、招商奖励政策
(一)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对引资单位和个人给予引资奖励,引资奖励金按企业注册资本的2‰计算。项目经工商注册认定,工程开工后,兑现奖励资金的50%;全额到资,企业正式投产后再兑现50%。奖励资金从工业园区开发费用中列支,每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限额为5万元。县级招商引资创业竞赛奖励不包含在内。
(二)积极鼓励各乡镇参与县工业园区建设。乡镇招商引资进入园区的项目,除享受上款招商奖励政策外,同时享受“飞地”政策,即:其投资额经工业园区统计后,属内资的,年终由统计局划拨给乡镇计算固定资产或山海协作任务;属外资的,计算给乡镇作合同利用外资及实际利用外资任务。项目投产后,前三年产生的县级税性收入县财政拨给县工业园区后,扣除本规定土地优惠政策中第一款奖励给企业的部分,余额奖励给引资乡镇。
三、服务保障政策
(一)工业园区和招商引资的单位对引进的企业实行全托式无偿服务,项目立项、审批和有关证照由上述单位协助办理。
(二)企业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按要求提供办证所需材料和交清应承担费用,并按总平面图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后,由工业园区和招商引资单位及时按规定为企业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三)工业园区内实行县领导挂企业、警企联系服务制;未经工业园区许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企业随意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和摊派活动;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经工商注册后即予以核发《服务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持证客商进行人身、车辆、住宅检查,以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县效能办及时办理和查处各类举报、投诉,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对关系到投资商的治安、刑事、民事案件,相关部门将优先立案,及时审理,限期侦破,切实加强对客商投资企业和客商居住地及活动场所的治安防范,积极主动地为投资商提供优质服务和法律保障;外商出入境,公安、外事部门应积极主动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五)凡在县工业园区内投资兴业的客商,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可作为城镇户口迁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学,享受县实验幼儿园、实验小学、顺昌一中片区内同等待遇,并免收借读费;经县工业园区核定,企业自用商务车辆在县内免征公路过路费。
(六)正常情况下,供水、供电部门不得对企业无故停水、停电;因事故停水、停电,在接到企业抢修要求后,供水、供电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抢修;计划停水、停电,应提前2天通知相关企业;供水、供电的外部配套费用按成本价收取。
四、其他
1、本规定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规定有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解释权归顺昌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