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主动适应我国融入WTO和宏观调控带来的新形势,响应市政府关于彻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提高实际利用外资质量,根据全市对外开放工作会议及《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措施》(甬外经贸计财〔2003〕5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一)经批准总投资在2500万美元以上(落户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海曙区、江东区及江北区的项目总投资在750万美元以上), 外资比例30%以上的外资大项目的责任单位。
(二)经批准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落户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海曙区、江东区及江北区的项目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外资比例30%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资大项目落户地的责任单位,包括:
1.列入《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商务部,2003)。
2.投资于基础设施、服务业或者农业。
3.投资密度在40万美元/亩以上(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当年度验资报告和工业用地合同或厂房租赁合同)。
4.利用原有厂房不需要新批土地。
(三)增资幅度在2500万美元以上(落户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海曙区、江东区及江北区的项目增资在750万美元以上),原有投资项目外资比例在30%以上的外资大项目责任单位(须提供当地或宁波市外经贸局的增资批复)。
二、经费使用补助范围
外资大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项目促进、重要团组接待、赴境外项目推进、配套基础设施资金补助等。
三、补助标准
大项目补助标准:总投资500-1500万美元的外资大项目补助经费3万元人民币;总投资1500-3000万美元的外资大项目补助经费5万元人民币;总投资3000-1亿美元的外资大项目补助经费8万元人民币;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大项目补助经费12万元人民币。
四、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划拨程序
(一)信息报送:要求补助的外资大项目必须在正式提交项目审批申请30天以前已经向市外经贸局报送在谈项目信息。
(二)补助资金申报:外资大项目申报,在大项目合同、章程得到批准且注册资本到位30%以后申报。由项目责任单位填写《宁波市外商投资大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表式附后)并提供项目背景资料、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的合同、章程、注册资金证明、到帐的实际外资证明、外资企业出具的项目责任单位证明和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要求的相关证明;
(三)审核划拨:项目责任单位于每年七月份与第二年一月份向市外经贸局申报,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半年对各责任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后,由市财政局划拨实施。补助资金在项目合同、章程批准且30%注册资金到位后,按补助标准先行补助50%,在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再补助50%。
五、附则
(一)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如实上报有关项目资料和信息,积极推进项目进度,对未填报外资重大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不及时上报外资大项目信息或项目推进进度未能按工作目标要求推进的,将视情取消其补助资格或扣减补助经费。补助经费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
(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并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在2005年1月份之前已经提出补助申请的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