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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海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6-09-02 00:00:00  来源: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转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宁海县国土资源局起草了《宁海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质量,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各有关单位对该草案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9日。

二、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宁海县人民政府公室或者发送电子邮件到指定邮箱。

通讯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县前街18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邮编:315600。

传真:65563456;电子邮箱:nhfzb@126.com。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号

宁海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根据《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和《转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具体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做好本区域范围耕地面积、位置、范围、耕作等相关情况的核查、登记造册工作;统一管理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指导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对耕地保护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做好农棚田舍和周边环境管理工作;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申请进行初审。

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成果,制定年度补偿方案,并会同农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牵头组织检查或抽查。

县农林局负责调查认定各乡镇及辖区内各行政村实际耕地使用情况,对耕种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年终提出年度耕作情况认定意见。

县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拨付和使用监督检查。

县审计局负责组织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监察局负责对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实施情况全程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当年度县财政预算。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来源: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及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第三章 ?补偿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为保护人,具体指拥有土地所有权并依法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对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实行专项补偿,补偿标准为60元/亩/年。

第九条??补偿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第四章 ?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审核拨付

第十条??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每年拨付一次,原则上在次年的6月底前拨付到位,具体程序如下:

一、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拨付的申请工作于每年年底进行。由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并由所在乡镇进行初审。

二、乡镇依据与县政府签订的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书执行情况,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县国土、农林、财政等相关部门会审。

三、根据各部门会审结果,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并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资金下拨到乡镇、村。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延迟拨付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日常对耕地的路、沟、渠等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基本农田保护牌桩等保护标志的管护维修、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的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保护人,致使耕地全年抛荒、改变用途用于非农建设或遭到破坏的,除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外,还要取消或扣减承担保护责任的保护人当年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对下列情形予以扣减或取消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一、对全年抛荒的耕地按抛荒面积扣减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二、对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的,按占用面积扣减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实施土地征收或征用的,取消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当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四、发生违法占用土地且立案查处的,取消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当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五、虽发生违法占用土地,但在违法占用土地之日起一个月内拆除、复耕完毕并通过农林部门验收的,扣发所在村当年20%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六、未经审批搭建农棚田舍或整治后违规扩建农棚田舍的,发现一次扣发所在村当年20%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必须“量入而出、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今后如土地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此实施办法也将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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