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宁海县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对支持创新、创造、创业的重要作用,吸引创业投资机构、资本和管理团队向本县集聚,积极营造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宁波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131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目标和任务
(一)基本目标。争取在三年内建立、引进各种资本性质的股权投资企业3-5家,总投资规模达到6亿元人民币以上。使我县成为宁波市创业风险投资十分活跃、创业资本规模较大、创业成绩显著的区域之一。
(二)基本任务。
1.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积极鼓励各类企业、外资和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商业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形成以民营创业资本为主体、政府国资创业资本为引导、创业资本管理和运作规范、进入和退出灵活、规模不断扩大的创业风险投资体系。
2.发挥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除了通过资助和补偿等形式,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投资,进一步探索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创立与发展。
3.吸引县外创业投资企业来我县投资。鼓励县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县设立子公司,使更多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科技型创业企业能获得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二、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
(三)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三、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四)投资落户奖励
1.对符合《办法》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以银行到账单为准),扣除国家、市级财政性资金出资额的50%、本县财政性出资额的100%后,按出资额的1%奖励给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
2.落户奖励根据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或承诺出资额的实际到位进度予以兑现。
3.享受落户奖励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七年内不得迁离宁海县。
(五)投资收益奖励
1.对符合《办法》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按其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若工商登记年度起三年内均无盈利,则以工商登记年度起第三年起算)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给予70%奖励。
2.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自然人股东的经营分红所得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的60%予以奖励;自获利年度起(若工商登记年度起三年内均无盈利,则以工商登记年度起第三年起算)5年内享受本款政策。
(六)办公用房费用补贴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聚集宁海,对符合《办法》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凡在本县内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三年期租金(以同地区同档次楼盘的市场平均租赁价格为上限)的70%补贴,每年不超过15万。享受办公用房费用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至租赁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分拆转租。
(七)创新管理奖励
对符合《办法》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高管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合伙人等,最多不超过5名)的工资性收入,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自工商登记年度5年内享受本款政策。符合宁海县人才引进政策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快高层次创新型、紧缺型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宁党办〔2011〕22号)执行。
(八)引入奖励
对于积极引入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或集体按照宁海县国内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其引入奖。
(九)创业投资服务平台
建立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定期组织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人才,科技企业对接活动,为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搭建交流平台,拓展县内信息渠道。
(十)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政策,不按承诺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或提前撤资的,恶意骗取财政资金或随意改变补贴资金用途和投向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有权要求退还已获取的补贴资金。
四、附则
(十一)在实施过程中的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适用。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