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本市实现股票上市的工业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于把经营业绩良好的股票上市公司总部搬迁到我市发展、并将税务登记迁到我市的企业,在市、区两级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扶持新办企业发展。新办工业企业和新建工业项目,建设期内涉及市内各类服务收费、经营性收费(水电费、排污费和垃圾处理费除外)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下限的60%收取,属代省里收取的按最低标准执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标准下限的20%收取。
3、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工业项目和以工业项目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上缴中央30%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尝使用费外,省、市两级留成部分可以缓交3年;土地出让金属市、县(市、区)政府分成部分可先缴后按一定比例返还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时免收土地登记费,勘测费、评估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4、保证工业用地指标。对于进入开发区(含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指标,省级以上项目用地可争取单列用地指标。对利用闲置土地、厂房的外资企业,可适当降低用地投资强度等级。外商投资建设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所需要的土地,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
5、实行高科技项目优惠地价。对实际投资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其土地出让采取个案处理。对投资良种引进繁育等“两高一优”的农业项目,其用地按农业用地价格收取,其土地使用费按农业生产用地标准征收。
6、鼓励科技企业规模发展。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市政府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7、鼓励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自主创新示范企业的,由市政府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所有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且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盈利企业,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实际发生额增幅在10%以上(含10%)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还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8、允许以人民币到资验资。除能够以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税后利润等方式出资外,境外投资者经外汇局核准可以下列方式出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企业资本;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企业资本;从其已投资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再投资。
9、鼓励争创名牌产品和商标。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政府50万元,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