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支持本县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不断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带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0〕21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泉政文〔2010〕46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惠政综〔2008〕87号)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具体意见如下:
一、明确扶持对象,打造上市后备梯队
(一)建立后备企业资源库。凡惠安县域内具备以下第1、2项条件或第1、3项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镇、县级工业园区、县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审核并报县政府审定后,认定为惠安县上市后备企业。
1、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运作规范。
2、企业上年度纳税超500万元(经税务部门确认,下同);或荣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等称号之一,且上年度纳税超300万元;或已经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
3、企业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800万元或上年度净利润不少于400万元、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增长率在20%以上(以统计部门审核为准);或已经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
(二)实行滚动管理制度。原则上一年滚动一次,由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市后备企业上年度运营情况,对照上市后备企业的条件要求,在每年5月份筛选上报县政府重新确认。
1、若上市后备企业达不到上述条件,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相关的优惠政策不再享受。
2、申请新增加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可及时上报县政府确认,并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二、加大扶持力度,降低改制上市成本
(一)对上市后备企业采取如下方式给予扶持
1、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工商登记的给予奖励30万元(泉州市政府另奖励30万元)。
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资产评估增值而补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带来的负担,按照其补缴完税额本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资金补助。
3、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本级权限内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4、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的2年内,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全额、逐年度给予资金补助,享受时限截止至企业挂牌上市。境外上市企业享受本项补助的起始时间为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日,享受时限截止至企业挂牌上市,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5、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产权、证照等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不变的,经县政府委托相关部门甄别认定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免交除登记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改制重组涉及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按照其分配利润实际增资额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个人。
6、企业因改制上市需要,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由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将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直接转让至境内自然人,对于该类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股权转让,且按市场供应价或重置价格进行股权转让,不产生收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不征所得税。
7、企业因改制上市需要,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其外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不足十年,转让时需补交税额的,按其完税后的补缴税额本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补助企业。
8、企业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其完税后的补缴税额本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个人。
9、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补办“两证”和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各职能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限时办结。
10、企业设在县域外分机构的税收汇总到我县缴纳,按其分机构缴纳到我县税收的本级留成部分的60%补助企业,作为市场开拓基金。
11、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引入战略投资者,凡实际到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到资额的2‰对引资者进行奖励。
12、各金融机构要深入了解分析上市后备企业的资金需求,优先安排表内、表外授信额度,尽可能满足上市后备企业的资金需求。
13、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推荐;优先将上市后备企业列入县级创业投资资金重点投资对象。
(二)对上市企业采取如下方式给予扶持
1、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内外挂牌上市后(需具备上市后备企业条件),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70%以上实际用于在我县投资的,县政府给予奖励250万元。(对于与惠安县域外企业联合上市的本县企业,如果本县企业在上市时所占发行人总权益比例高于50%者将上市公司70%以上IPO募集资金投资于本县的,可享受本项补助。)
2、引导募集资金投向。以证券监管机构核准的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如果企业70%以上的上市募集资金计划在我县投资,且上市后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在其募集资金投资我县部分开始实施之日起3年内,参照该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40%的额度给予资金补助(金融、房地产企业除外)。
3、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创新资本运作模式,优先发展高新产业,带动制造业跃升发展,实施低成本资产重组。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
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优先列入县级重点项目,并积极向上争取列入省、市重点项目,争取各级专项补助扶持资金。
三、强化保障机制,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一)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企业上市联席会议,通报资本市场新制度、新变化,交流区域企业改制上市动态,研究排查企业上市遇到的问题和障碍。
(二)健全“一企一议”制度。根据上市后备企业书面申请,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主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办法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需要县政府主要领导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报告,及时研究解决。
(三)强化行政服务效能。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相关审批事项,县直有关部门一律给予“绿色通道”待遇,上市办要指派工作人员协助办理;对拟改制企业理清股权、资产归属问题,所在镇(工业园区)要确定专人协助解决,跟踪落实并及时向上市办反馈。
(四)改善企业人才环境。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工程师(签约3年以上的)可参照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庭类标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可安排其子女到本县就读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其子女报考事业单位的,享受本县生源同等待遇。
(五)加强中介行业监管。实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制度,有关中介受理本县业务必须到上市办备案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境内外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落户惠安。严肃查处上市相关中介行业的作假、欺诈行为,净化中介服务市场。
四、简化兑现程序,提高政策激励实效
(一)优惠政策兑现程序
企业向上市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审批后抄送各有关部门执行。
(二)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补助附件材料:企业与证券中介签订的协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监管机构受理函、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
2、申请股改奖励附件材料: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
3、申请税费优惠附件材料:企业与证券中介签订的协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部门按优惠政策核定的标准和期限证明。
4、申请引资奖励附件材料:企业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协议、引资到资证明、投资者证明。
(三)办事时限
上述每个工作环节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