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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安县委 惠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05-13 00:00:00  来源:  作者:

  一、实施制造业转型提升工程

  1、制定落实《惠安县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行动计划》。整合我县产业引导、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等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设立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成长型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服务业现代化。2012年,安排专项资金3500万元,并逐年扩大规模。对于列入市级扶持的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县级部分按照市级规定予以配套。

  2、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全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三年行动”,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技术、产业和标准联盟,深化产学研合作,四年内培育新增高新技术企业8家,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知识产权试点)企业10家,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20个。对企业扶持政策参照《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惠委〔2011〕50号)、《关于印发<惠安县鼓励技术创新暂行规定>的通知》(惠委〔2010〕3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园区和产业基地,重点扶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四年内每个县级工业园区和石雕产业集聚区要建成一个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科技孵化中心。对区域企业转型升级起重要推动作用的市级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不少于30万元的资金支持。

  4、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设立县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实施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我县产业布局的技术改造企业,其上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投资设备总额300万元以上,按其投资设备总额(以发票或海关报关单为准)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列入每年县级以上重点工业项目计划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改项目,优先支持解决用地需求,优先协助争取省级产业调整振兴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扶持。

  5、支持企业节能减排。设立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引导石雕石材、箱包、鞋服、食品饮料等产业加大节能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效果显著、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的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参照《惠安县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给予资金扶持。

  进一步修订完善《惠安县主要污染物减排财政以奖代补暂行规定》,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污染物减排企业由县财政进行以奖代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投入。

  6、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鼓励企业投资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对投资新兴产业的企业,经县发改、经贸、科技部门认定,自纳税年度起,连续三年由县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0%、50%、50%给予奖励。

  实行“一企一议”,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并在保留其生产性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依规配以一定的商住用地,完善功能配套。

  二、实施传统产业扶持提升工程

  7、扶持发展壮大建筑业。发挥“中国建筑之乡”的品牌效应,鼓励发展建筑装饰业、建筑节能材料,做长产业链条,促进建筑业与惠安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石雕艺术底蕴相融合。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政策措施,对建筑企业的扶持政策参照《关于扶持我县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惠政综〔2011〕26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8、扶持发展壮大石雕石材业。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石雕石材产业园区,完善园区功能配套,加快制定出台石雕石材产业园区准入条件,加强行业管理,整顿“三无”及污染企业,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做强做优。研究出台促进石雕石材产业发展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相关企业创业发展。

  9、扶持发展壮大渔业经济。发挥“渔业强县”的品牌效应和我县渔民渔业经验丰富的优势,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以入股或独资的方式新建造或购置大吨位、大功率钢质渔船,重新修订完善《惠安县发展大吨位大功率钢质渔船政府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意见》,给予扶持。

  鼓励发展海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和深加工配送项目,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增资扩营项目,由县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的银行贷款总额和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但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纳税总额的地方留成部分。

  三、实施服务业规模化提升工程

  10、支持发展商贸流通业。加快流通业发展,积极培育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参照《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惠政综〔2011〕255号)和《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型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惠政综〔2011〕27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11、鼓励发展专业市场。以举办雕艺博览会为平台,规划建设中国雕刻工艺美术城、雕刻品专业市场和雕艺精品拍卖(交易)中心;以四大片区改造为契机,规划建设汽车贸易市场、建材家居装饰交易中心、糖烟酒批发市场等一批专业市场;以产业配套需求和道口优势为依托,加快规划建设石化产品交易中心、钢材交易市场、石材荒料市场、工程机械交易市场等一批大型原辅材料交易专业市场。对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对其建筑资金由县财政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属于大型原辅材料交易专业市场的,其仓储用地视为工业用地。对入驻新建专业市场的经营户,自开业起连续三年由县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100%、50%、50%给予奖励。

  12、引导企业来惠设立总部。加快发展企业总部,规划建设建筑业总部区、物流业总部区、石化产业总部区、商务总部区等一批专业总部基地。研究出台鼓励和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本地总部企业在县域内新设立营销采购中心、县域外总部企业在我县新设立子公司的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奖励。

  13、加快发展楼宇经济。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机构将生产、经营场所从住宅区向商务集中区、总部经济区集中。对当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县境内租用自用办公写字楼,租用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由县财政按10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助。

  14、支持发展高端养老产业。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形式投资老年医院、老年养老中心、高端养老公寓、高档养老社区等养老服务项目。对新设立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纳税年度起,由县财政连续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0%、75%、50%给予奖励。

  15、积极发展会展旅游产业。重新修订完善扶持旅游业发展暂行规定,重点扶持星级酒店、景区景点、旅行社等发展。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会展酒店和旅游地产项目,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由县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的银行贷款总额和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但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纳税总额的地方留成部分。

  四、实施企业经营管理提升工程

  16、推动改制上市。继续实施企业改制上市工程,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滚动管理,四年内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8家以上。对上市后备企业、准上市企业、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等进行相应的扶持和奖励,具体扶持、奖励条件和办法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惠政综〔2011〕252号)执行。

  17、推进管理创新。鼓励企业参加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的各种形式的管理咨询洽谈会、管理咨询对接会,帮助企业改善、规范与创新管理,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推动企业管理创新,每年力争10家民营企业通过市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对获得“泉州市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推广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和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型产品认证,推动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对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依照市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获得“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县政府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8、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推动“两化融合”示范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经评选为省级、市级信息化试点单位与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在享受省、市级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县政府再分别一次性2万元和1万元奖励。研究出台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由县财政给予适当的租金补助、贷款贴息等奖励。

  19、支持打造品牌。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创新、品牌管理和品牌经营,推动小品牌发展成大品牌、单一品牌发展成系列品牌,打造一批知名度高的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重点打造“铁罗汉”、“小岞海产干品”、“惠安石雕”、“惠安余甘”和“崇武鱼卷”等一批地方特色品牌,四年内新增中国驰名商标8个、福建省著名商标20个、泉州市知名商标40个。对获认定各类品牌企业的扶持政策参照《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惠委〔2011〕5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0、鼓励开拓市场。对赴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包括办事处、营销网点)的企业,经省外经贸厅审核同意并已在当地注册成立的(应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资料及法律公证),每个项目开办费在市政府补助的基础上,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企业参加各级政府及经贸部门(含贸促会)组织的境外商品展览会的,县政府给予摊位费补助,每个摊位补助1万元。

  五、实施企业人才提升工程

  21、培育高素质的企业家群体。实施“民营企业家培养计划”,着力提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促进新一代企业家成长。坚持每年联合高校举办1-2期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层管理人员的总裁班或高级研修班,四年内培训人数达200名以上。

  22、集聚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研究出台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规定,对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就学、住房保障、配偶就业、户籍迁入等方面实行“特事特办”政策。

  23、壮大技能型、应用型人才队伍。落实培训资金直补政策,每年促成10家以上民营企业与大中专院校联合办班,至少举办1期职业技能竞赛,重点开展石雕石材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鉴定,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实操能力和职业技能鉴定通过率。成立6家以上定点培训基地,每年吸纳3500名以上各类劳动者参加免费技能实训班,并实现转移就业3000人以上,为企业输送一线工人。

  扶持惠安职专、开成职校、技术学校做强做优,鼓励开展短期技术培训、职工职业道德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等课程。积极引进有实力的投资者设立雕艺、石化、船舶机械等职业技术学院,并优先解决用地,为我县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一线技能型人才。

  六、实施发展环境优化提升工程

  24、优化载体建设。突出做强做优园区载体,进一步优化功能布局,结合城镇改造建设,加快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重点抓好一批休闲娱乐、商贸物流、道路交通、员工公寓、教育医疗、市政及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提升规模层次。四年内泉惠石化园区初步实现产品项目一体化、公用辅助一体化、物流传输一体化、环境保护一体化、管理服务一体化的“五个一体化”开发格局,向国家级石化基地迈进;城南工业区和惠东工业区加快扩区步伐,结合城镇改造大幅度提升综合配套;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基地获批省级开发区;石雕石材产业园区纳入全省文化创意十大园区。

  25、优化通关环境。积极争取崇武口岸获批国家一类口岸,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斗尾港区联检服务中心投入运行,实现海关、海事、边检、检疫在惠设立办事处。

  26、优化政务环境。强化服务企业力度,建立县级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联席会议制度,推行“一线工作法”,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在县工业总调度室。

  全面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对县级行政审批项目及其设立依据定期进行梳理,凡是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符合的,原则上予以精简,重新修订公布审批项目目录,形成动态更新机制。优化行政审批服务,除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所有涉企项目均不得擅自设立前置审批。全面拓展“项目绿色通道”和“企业特别通道”,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繁事简办、“容缺预审”,确保窗口即办件比率达60%以上,复杂审批项目办理时限缩短至法定时限的30%以内。

  对民营企业“二次创业”项目建立“直通直达服务制度”,实行“全方位一站式、全过程一条龙”服务,从项目洽谈、履约、办证、审批、投建、投产等各个环节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27、优化金融环境。大力吸引尚未来惠设点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实力较强的城商行到惠安设立机构,四年内争取实现在市级设立的金融机构全部来惠设立分支机构。加快成立新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入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28、优化用地环境。引导地处城区和分布较散的企业向关联工业园区集中,并按建设类别合理安排园区用地。对属于鼓励搬迁的企业,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新取得的工业用地可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全部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在一年内交清,土地使用权证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对符合规划在原址增资扩建的工业项目,建设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需扩大用地的可实行协议出让。对已取得海域使用权填海形成的工业用地,可以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发展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等新兴产业,不需要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手续。对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29、优化用工环境。在全县范围内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对于在所在地连续居住并办理“居住证”满五年,与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已满三年,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流动人口,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我县,并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对持有流动人口“居住证”的来惠创业人员子女实行与当地学生同样的入学政策,纳入全县统一招生计划统筹安排,并每年从优质学校中划出一定比例,安排工作时间长、技能素质高的来惠创业人员的子女入学。对于经济确实有困难的来惠创业人员子女,视同本地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扶贫助学。

  将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逐步纳入我县住房保障计划,并按20%-25%的比例优先分配;支持工业园区和企业把工业用地中的生活配套用地通过招拍挂转为商住用地,用于建设员工公寓。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我县的非国有企业及非集体所有制企业。本意见条款对企业的奖励标准包括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2〕2号)要求县级出资的奖励额度。在实施过程中,对同一企业符合多次享受本意见新增税收奖励条件的,只奖励一次(取最高一项奖励);既享受本意见又享受其它政策文件新增税收奖励的,当年奖励总额(指县级负担部分)不超过其新增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非税奖励不受此限);“一企一议”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意见相关奖励。现行优惠政策与本意见相冲突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涉及的参照执行文件,其有效期在本意见有效期之前的,按新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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