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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道路货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05-05 00:00:00  来源:  作者:

  一、高度重视道路货运业发展,努力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近几年,一些车户将车辆非正常转籍到外省、市或直接办理外省、市牌证,而长期在我县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即非正常“异地落籍、本地运营”),造成运输市场不公平竞争,损害了广大运输经营者的利益,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重影响我县货运业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国家的税费征收,也给道路交通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关于治理车辆外挂和车辆超限超载的统一部署,交通、交警、路政、稽征、税务、工商等部门积极开展治理车辆外挂和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促使部分外挂车辆主动转籍回本省落籍,有效遏制了税费流失现象,维护了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我县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大部分外挂车辆仍未迁回落籍。我们要进一步认识到巩固治理车辆外挂和车辆超限超载,对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促进我县道路货运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外挂车辆的回迁,实现标本兼治的目标,为我县运输业和物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积极采取税费优惠措施,引导外挂车辆回迁,培育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

  县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采取税费优惠措施,引导外挂车辆回迁我县落籍,培育道路运输市场。

  1、对营业性货运车辆的养路费、货运附加费元月份缴交全年按10个月征收,按月缴交全年按11个月征收。

  2、货运企业的营业性货运车辆养路费、货运附加费可实行包缴,根据福建省公路稽征局闽路征[2004]28号文件精神,包缴率执行最低标准。公路规费实行包缴的货运企业少数车况较差的营业性货运车辆经稽征部门批准,可不纳入包缴范围。

  3、规范组建的货运公司实行先征定额运管费,后按企业实际营业收入的0.8%结算补差的办法征收公路运管费,根据运力规模确定公路运管费定额标准:运力在1000吨(含1000吨)以下,按现行定额标准每吨每月16元征收;运力在1000吨至3000吨(含3000吨),按每吨每月12元定额标准征收;运力在3000吨以上,按每吨每月10元定额标准征收,再按实际营业收入的0.8%补差。

  4、货运企业的车辆运输管理费全年一次性按10个月征收。货运企业缴纳的运输管理费10%由县交通局拨给货运企业,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发展基金。

  5、对挂本县车牌的营业性货运车辆经过杏田、曾厝通行费站可办理月票。凡本县籍的牵引车、集装箱车,在本县境内公路(除高速公路外)行驶,免征车辆通行费。

  6、对本辖区内现有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规范、信誉较好的货运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实行政策优惠,创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条件,吸引散、小运输业户自愿选择车辆落户合作经营。“十一五”期间,凡按规定规范组建的货运公司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成为自开票纳税人。对暂不具备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落实最低优惠税率,可采取先征后补的政策。货运企业(货运车辆)缴纳税收20万元以下的,按当年实际缴纳的县级税收收入20%的幅度由财政部门补助营运车主。对货运企业(货运车辆)缴纳税收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按当年实际缴纳的县级税收收入30%的幅度由财政部门补助营运车主。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拨给货运企业(每半年结算一次),作为扶持企业发展再生产资金。

  7、货运企业的营业性货运车辆因年检、维修或遭遇严重自然灾害造成车辆停运,主管税务机关接到货运企业的报告后3天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确定车辆在停运期间免缴税额。

  8、对管理规范、帐证健全的企业,税务部门依法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按规定发售货运发票,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对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开票额超过核定定额的,按实际开票额征税,开票额未超过核定定额的,按核定营业额征税。

  三、采取激励机制,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

  1、凡购买新出厂的5吨-10吨(含5吨)的营业性货运车辆,每辆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凡购买10吨以上(含10吨)的新出厂营业性货运车辆,每辆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凡购买20吨以上(含20吨)的新出厂营业性货运车辆,每辆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凡道路货运企业拥有的车辆总吨位达到1000吨(含1000吨)以上规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货运企业(货运车辆经营者)获得奖励的营业性货运车辆,3年内车辆不得过户,未满3年过户转籍的,全额追缴给予的奖励。

  2、鼓励外挂车辆回迁落籍,凡在2006年6月20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主动办理回迁落籍我县的外挂车辆,按两个档次实行奖励,即10吨以下的每辆奖励1500元,10吨以上(含10吨)的每辆奖励2000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拨付。

  3、本县货运企业(含个体运输业户)一次性新购置核定载重吨为5吨以上的营业性货运车辆,县政府协调金融部门给予提供30%-50%贷款扶持。购置核定载重吨为8吨以上的牵引车、集装箱车等大吨位车辆,协调金融部门给予提供50%贷款扶持。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做大做强

  1、在发展导向上,鼓励发展厢式、罐式、半挂、集装箱、大吨位柴油及鲜活、冷藏等专用运输车辆。组建一定规模物流中心,扶持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县政府协调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建立专门的物流园区,对货运企业、物流企业征地按工业区征地的优惠政策给予优惠。

  2、货运企业、物流企业符合?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05]273号)规定的,各相关部门应按文件精神执行,大力扶持货运企业和物流企业。

  3、交通部门牵头由惠安县交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投资组建惠安县交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主要为外挂车辆的回迁落籍和新增的营业性货运车辆服务,不参与经营,县财政从技改项目安排一定的财政贴息资金,由惠安县交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对新增的营业性货运车辆与银行贷款采取捆绑扶持,同时参照其它省、市货运业征收标准,对单车定额税收超额部分采取先征后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拨给公司,作为扶持企业发展再生产资金。交通、交警、稽征、公路、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扶持交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同时努力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反映,积极争取对该公司的特殊扶持措施。

  五、积极提供优质服务,为道路货运业发展创造良好服务环境

  1、交警部门应积极为我县营业性货运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新增营业性货运车辆及回迁转籍营业性货运车辆办理牌证过程中存在问题,对货运企业一次性购买5辆以上营业性货运车辆办理牌证,及时协调泉州市交警支队上门验车为企业服务。

  2、交通部门要努力为新增营业性货运车辆及回迁落籍营业性货运车辆办理营运证提供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营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要进一步简化办证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新购置的初次注册登记的车辆在行驶证办理注册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免于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前的检测,凭行驶证直接办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手续。

  3、各相关部门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努力为运输经营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要进一步开展便民利民措施,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对于我县营业性货运车辆的纠违应采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尽量不扣车。对三级以上上规模的道路货运企业的检查要按照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实行检查报告制度。要尽可能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营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我县道路运输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4、交通、交警、路政、稽征、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车辆外挂和超限超载的治理力度,依法打击无牌、假车牌、无证件、假证件及擅自改装等违法行为,促进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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