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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额100万元以下工程承发包管理规定

时间:2014-05-05 00:00:00  来源:  作者:

  为加强对限额100万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范业主发包行为,根据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文及现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工程承发包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标准:工程概算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

  (二)工程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工程(含修缮装饰工程);

  (三)资金来源: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第二条 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在发包前必须提交业主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同时要形成会议纪要或记录。同级纪检部门必须参与监督。

  第三条 拟发包的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除外)业主应当提供具有施工招标所需要的施工图纸,施工图纸需要由相关资质单位审查的,业主应当负责送审。

  第四条 业主应进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县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中选取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招标并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编制的工程预算造价作为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

  第五条 进入交易中心邀请招标的项目,投标邀请函必须同时在业主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发售招标文件(报名)至截标时间(开标)不少于5天。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接受报名,有效投标人(独立法人)不得少于3家。

  第七条 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采用本县100万元以下实行经评审最低中标价评标办法的工程招标范本。业主也可选择合理区间随机抽取的评标办法。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业主组建,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评委会负责人由业主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担任,专业评委不少于2人并直接从省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惠安本地专家名单中产生。

  第九条 评标结果必须在业主政务公开栏和交易中心公示栏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第十条 业主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可参照泉建筑[2010]14号文采取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的办法,招标公告除业主政务公开栏公告外,同时应在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公告,可以不采用网上报名及电子标书,但发售招标文件(报名)至截标时间(开标)不少于5天,工程最高控制价按本规定第四条款执行,评标委员会组建按本规定第八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县监察、发改、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造价编制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暂行规定进行工程发包的中标结果,视为无效,由相关责任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门应立即停拨资金,并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应当遵循政务公开、竞标择优、集体研究和经有造价资质的机构(单位)核价的原则发包。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原惠政综[2005]167号文同时废止,未尽事宜参照公开招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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