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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房产税土地

时间:2014-05-05 00:00:00  来源:  作者: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3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实施意见》(泉政办〔2013〕9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报条件

  (一)在惠安县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设立、照章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

  (二)企业按时足额缴纳2013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底缓征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三)下列情况之一不属于本意见扶持范围:

  1.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的企业;

  2.项目用地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未按时缴交土地出让金,投资强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企业;

  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

  二、申请批次和时间

  (一)第一批:申请2013年上半年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励资金。

  各企业6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送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工业园区汇总,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工业园区6月21日前送县直有关部门审查。

  (二)第二批:申请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底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励资金(含缓征补交部分)。

  各企业10月24日前将申请材料送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工业园区汇总,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工业园区10月25日前送县直有关部门审查。

  (三)第三批:申请2013年下半年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励资金。

  各企业2014年1月24日前将申请材料送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工业园区汇总,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工业园区2014年1月25日前送县直有关部门审查。

  三、企业需提交申请材料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2012年度纳税证明(国税、地税);

  (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单或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

  (七)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开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八)土地出让金发票复印件;

  (九)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工业园区出具的投资强度是否达到约定标准、是否改变土地用途证明。

  四、奖励标准

  按企业所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额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职责分工

  (一)县经贸局负责受理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奖励申请,审核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产业发展“即征即奖”条件;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企业项目用地是否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是否按时缴交土地出让金等事项;

  (三)县地税局负责审核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和入库情况,以及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四)县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和经贸、国土、地税的审核意见,拨付奖励资金;

  (五)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工业园区负责通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时间内申请,将所有申请资料汇总后送县直有关部门审查;

  (六)各企业将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四份按规定时间报送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工业园区。

  六、其它事项

  (一)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县级工业园区要指定专人负责“即征即奖”工作,方便企业办理手续,并按上述第五条的职责分工认真审核把关。

  (二)企业应将奖励资金用于推动转型升级的工业与技改投资、扩大生产和拓展市场等方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企业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后,追缴已拨付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财政资金扶持。

  (四)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县级工业园区要严格把关,确保企业申请资料准确无误。如发现不实材料造成不符条件企业领取奖励资金,将等额扣减所涉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工业园区税收留成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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