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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区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实施意见

时间:2013-11-11 00:00:00  来源:开发区  作者: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发展建筑业对实现充分就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拉动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做大做强我区建筑业企业,推动建筑业在泉港“二次创业”中发挥更加积极作用,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服务海西绿色石化港口新城建设大局出发,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发展民营建筑企业,加快推进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引导、支持企业拓展市场,转变建筑业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建筑业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实现我区建筑业新一轮跨越式发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实现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发展目标

  实现建筑企业结构更加优化,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形成企业总量规模适宜,总承包、专业分包比例合理,以高等级企业为主体,总包强、专业精、主业突出的建筑业企业结构体系,力争年均增长率达10%以上;企业开拓省外市场的能力不断增强,省外建筑业产值占我区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达30%以上。

  三、政策措施

  1、积极扶持建筑业企业上等级。对晋升特级、一级和二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晋升专业承包一、二级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新成立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支持建筑业企业承接建筑工程。(1)按照泉州市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小规模施工项目实行简化招标办法的规定》(泉建筑〔2010〕14号)文件精神,凡无特殊技术要求、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优先考虑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中招标;经批准不进行招标及小额工程,可直接选择我区具备承担项目能力的建筑业企业为项目承包单位。(2)我区民营企业投资项目选择我区建筑业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的,按施工企业承包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民营企业。(3)我区建筑业企业符合代建条件的,可作为代建单位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4)区内建筑业企业跨地区承包工程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施工税收管理证明。对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回本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按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区外企业在本区承包工程且将企业所得税在本区缴交的,按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

  3、积极引进外地建筑业企业。各职能部门在企业申请注册、申报资质、办理各项手续时,应主动给予全力支持。凡介绍外地总承包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进入我区并完成登记注册的,由区政府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作为企业开办费;外地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进入我区并完成登记注册的,由区政府分别奖励5万元和2万元作为企业开办费。

  4、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工程师、助工、技术员资格证和劳务人员上岗证等人员定期评审制度,建立当地人才信息库,鼓励工程师、建造师等专业人才向高资质企业集中,促进企业升级。进一步扩充专业人才队伍,积极引进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凡属建筑行业紧缺且具有高级职称(执业资格为国家一级的)、年龄在50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愿到我区建筑企业工作的,可享受区级引进人才的各项政策待遇。

  5、规范区外企业入区经营行为。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我区承接工程,应向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方可办理工程建设各项手续。

  6、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原泉州市建设局与原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泉建筑〔2007〕13号)文件精神,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缴纳工资保证金(最低额不少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中标并签定施工合同后,必须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7、强化信用体系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完善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坚持定期和随机相结合,检查建筑业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到位情况,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市场清出机制。

  8、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创优质工程。对当年新获得国家“鲁班”奖、省优和市优的施工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某一项工程多次获奖,以最高奖计奖。

  9、营造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区委、区政府每年对建筑业先进企业和回乡缴纳所得税大户进行表彰,鼓励建筑业企业家参政议政,提高企业家的社会影响力。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要加强政策指导和规划引导,主动协调配合,提供信息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全力扶持建筑业发展。

  四、实施程序

  1、申报程序。企业向泉港区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2、企业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证书;(3)承接项目施工合同;(4)承接项目税务发票;(5)其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颁发的优质工程证书或相关引进人才职称证书、证件等)。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五、其他事项

  1、本《实施意见》所指我区建筑业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泉港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行业企业。

  2、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如果上级新出台鼓励扶持政策,且政策扶持条款多于或奖励标准高于本政策的,则直接贯彻执行。同一事项符合本级或上级有关政策多个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企业享受奖励金总额以该企业当年纳税财政本级留成部分为上限。之前我区出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执行本《实施意见》。

  3、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4、本《实施意见》由泉港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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