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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区企业提升工程实施意见

时间:2013-11-11 00:00:00  来源:开发区  作者:

  实施企业提升工程,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客观要求。根据泉州市《关于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泉港实际,为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进一步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打造形成若干优势产业集群,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泉港”二次创业“为契机,坚定不移实施提升转变战略,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以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为重点,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激发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育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促进产业升级、培育优势产业,推动区域经济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

  二、目标任务

  至2015年底,全区组织实施技改扩营、节能改造项目100项(每年新增25项),新增规模企业24家(每年新增6家),新增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16家(每年新增4家),培养职业经理人100人,新增福建省新产品8项(每年新增2项),新增企业技术中心4家(每年新增1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企业20家(每年新增5家)。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产业升级

  1、对列入省”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购置先进技术设备的,按购置费的5%给予补助。

  2、对属泉州市行业内首家引进国外单条生产线或单台先进设备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设备总价(以发票或海关报关单为准),专项支持企业研发和人才投入。

  3、对市级以上”两化融合“示范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

  5、对引进国内外先进或关键技术设备,且上一年度纳税额50万元及以上,设备投资200—300万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扶持;设备投资300—500万元的企业,给予8万元的资金扶持;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

  6、对利用工业废气、工业固废等废弃物作生产原料,且废弃物的利用量占原材料30%以上的项目,或节水、节材效果明显的企业,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项目投资200—300万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扶持;项目投资300—500万元的企业,给予8万元的资金扶持;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

  7、对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200—300吨标准煤或年节电量70—100万千瓦时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5万元的资金扶持; 对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300—500吨标准煤或年节电量100—150万千瓦时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8万元的资金扶持; 对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节电量150万千瓦时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壮大发展规模

  1、对年主营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30亿元、60亿元的企业,以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额为基数,分别按其缴纳”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20%、25%、30%给予奖励。

  2、对新引进或新投资10亿元以上,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对从省外和国外引进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亿元以上的项目,省级财政给予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奖励,全部转奖项目业主。

  4、对总部设在我区,实行兼并重组年产值亿元以上的企业,自兼并完成后的当年度起两年内,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

  5、对上一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三税“比前一年度增幅达30%以上的企业,按其新增”三税“30%以上部分地方级的30%给予奖励。

  6、对上一年度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且销售额和税收均比前一年度增长30%以上,并列入市级300家成长型企业的,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60%给予奖励。

  7、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在原出资人保留及前置许可项目未发生变动的前提下,相关许可文件无须重新申请;有关部门应将主体转型视同变更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主体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时,只收取工本费,税务部门按普通名称变更而非转让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8、对符合城市规划在原址增资扩建、搬迁置换的工业用地,可按协议方式出让。

  9、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10、对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券的,按其发行额度每年给予5‰贴息。

  11、对按照区政府统一规划搬迁进入南山片区等工业集中区的企业,按其上一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取得的工业用地可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全部出让价款的50%,余款在一年内缴清,土地使用权证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

  12、对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且上一年度纳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6万元的资金奖励。

  13、对工业个体户改制为有限公司,当年度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且上一年度纳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6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鼓励自主创新

  1、对获得市级以上”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参评市级以上优秀(突出贡献)企业家、重点企业。

  2、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且上一年度纳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3、对通过新产品鉴定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金奖励。

  4、每年无偿为企业举办两次以上管理创新培训,帮助企业创新观念,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5、落实兑现《泉港区鼓励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若干规定》(泉港委〔2011〕60号)精神,鼓励企业建设创新载体、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与开展技术合作,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四)鼓励拓展市场

  1、对获得市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新增使用阿里巴巴”出口通“服务,且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助;对使用”淘宝商城“服务,且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

  3、对参加省市区政府统一组织的境外新兴市场(欧盟、美国、日本和香港除外)展览展销会和台湾展览展销会的,区政府给予报销展位费;对参加市、区政府统一组织的国内展览展销会,每个展位给予1万元的展销费用补助。

  4、对我区企业生产的符合招投标目录条件的产品,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所需的设备、材料等物资招标采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选用。

  四、实施程序

  (一)申报程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镇(街道)初审;初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企业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项目具体情况等;(2)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上一年度会计报表;(5)上一年度完税证明;(6)已投入资金有效凭据;(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节能循环经济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建议书、有关批准文件、证书等)。

  申请企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在三年内不予安排区企业”提升工程“资金扶持,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企业”提升工程“项目扶持资格,情节恶劣的将通知相关监督检查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各镇(街道)和区直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做出审查,并提出意见,出现重大失误或多次失误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处理。

  五、其他事项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泉港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工业企业。

  2、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如果上级新出台鼓励扶持政策,且政策扶持条款多于或奖励标准高于本政策的,则直接贯彻执行。同一事项符合本级或上级有关政策多个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企业享受奖励金总额以该企业当年纳税财政本级留成部分为上限。之前我区出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执行本《实施意见》。

  3、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4、本《实施意见》由泉港区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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