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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12-15 00:00:00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

明政办〔2017〕172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属驻明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11月8日县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推进全县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工作

1.推行电子招投标。认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推行全流程网上招投标和网上评标,实现招投标全程电子化。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县乡、县直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一律取消纸质招投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邀标项目,鼓励采用电子招投标。〔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移民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教育局、发改局、监察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乡〕

2.落实招标预算评审。各乡、县直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需提交县财政部门开展工程预算价评审,其评审价格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100万元的,招标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30万元的,由招标人自行组织专业人员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上级财政部门已评审过的项目不重复评审。未预算评审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受理进场交易。〔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乡〕

3.落实招投标审核及综合评标报备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本行业、本领域招标事项,重点审核招标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是否肢解工程规避公开招标等问题。继续执行《明溪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对因技术和保密要求特殊或上级文件规定确需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招标方应向主管部门提出法律依据或具体理由,同步抄送县监察局、发改局备案,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备案回复后方可进场交易。对未提供行业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或报备回复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受理。〔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县监察局、发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乡〕

4.落实招标代理服务比选制。贯彻执行《明溪县国有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比选工作方案》,对中介代理服务收费在5万-50万元的,招标单位应公开比选或按程序公开招标确定中介代理服务方。实行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进一步加强招标方、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未采用电子招标的纸质招标文件材料出售价格不得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印刷成本,对不按规定程序乱代理、乱收费行为的,依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录入全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平台予以对外发布。〔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改局、物价局,各乡〕

5.落实保证金监管制度。招标人应要求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限、规定方式、规定比例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不超过80万元,并按时缴至招标公告中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法定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给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招标人要按照《明溪县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及时要求中标方将核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人社部门指定专户,并凭《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领取中标通知书,否则,项目业主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项目不得开工。〔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县人社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乡〕

二、规范项目投资行为,推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1.全面规范邀请招标行为。进一步明确乡、县直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邀请招标适用范围。对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但满足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2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50万元中任一条件的,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交易,招标邀请函由招标人发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在明溪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告。邀请招标人必须邀请符合资质要求、注册地在明溪、所得税在明溪缴纳且产值在我县入统的所有施工企业作为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并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或者经评审最低价中标的办法确定中标单位;若本地符合资质要求施工企业少于3家,应邀请在三明市境内法人注册的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企业与本地企业一并参加。同时,落实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建筑施工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于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对本县邀请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同类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前3名的本地企业,直接入围作为备选候选人,再从本地剩余的所有符合资质要求县内企业随机抽取3家作为入围备选候选人,最后从入围备选候选人中随机抽取1家作为中标方。〔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目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乡〕

2.明确简易招标和不招标范围。未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小规模工程,应按福建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规定,采取施工简易招标方式,适当简化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的具体环节,缩短时间。各乡、县直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30万元,或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20万元,可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工程估算造价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在符合资质条件且信用评价良好的3家以上企业中直接邀请、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对单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和勘察、设计、监理费等在10万元以下的,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中标单位。〔责任单位:各项目单位,各乡〕

3.依规调整项目概算和追加投资。各乡、县直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建设,在未经批准前严禁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如有变更应及时上报审批调整。凡工程投资已完成50%以上的项目,不再调整概算申请;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金额调增超过10%,项目单位需在工程投资完成50%前提交情况说明,经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对发包后单项施工合同价3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追加与主体施工不可分割工程量的,应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定,对追加增量投资占原合同价5%以下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占原合同价5%-10%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其指定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超过原合同价10%以上的,应重新组织公开招标。对未按规定私自追加增量投资达10%以上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各项目单位、县发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

4.督促县外建筑施工企业县内纳税。落实《明溪县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规定》文件精神,县外建筑业施工企业到我县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中标后应向本县工商、税务、建设等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及时缴纳项目所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税款;未缴纳的,招标人应负责督促其缴纳后再予以拨付工程进度款。〔责任单位:各项目单位、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各乡〕

三、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县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等部门分别负责水利、交通、土地整治、环境保护、农田改造等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县监察局要加强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招投标活动监督的再监督工作,对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给予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监察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

四、其他事项

1.本《意见》适用于县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法律、法规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县级出台的相关招投标管理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意见》为准。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或省、市颁布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意见》将作相应调整。

3.本《意见》中相关上、下限数量指标包含下限,不包含上限,由本《意见》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说明。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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