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政文〔2018〕23号
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仙游县商贸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第三产业企业扩大规模,加快培育第三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促进全县第三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促进全县第三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加快第三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业态创新为突破口,合理布局市场功能分区,完善城市商业功能,努力建立起功能定位准确、空间布局合理、业态设施先进、服务体系完善、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商贸服务体系,到2020年,力争全县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5%以上。
二、第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鼓励成长型商贸服务企业发展
1.对限上入统的商贸企业,根据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率按20%-30%、30%-50%、50%以上分档,分别给予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的1‰、1.2‰、1.5‰的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
对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达2亿元以上的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上述奖励金额的10%作为奖励。
批发业企业开展零售活动,零售销售额占批发销售额30%以上的,再给予上述奖励金额的10%作为奖励。
2.对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长20%-30%,30%-50%(含),50%以上的限上入统商贸企业,分别给予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1.2‰,1.5‰,2‰的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
3.对当年度住宿餐饮营业额同比增长25%以上的限上入统商贸企业,给予其当年度营业额增量的2‰的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
4.对规模以上入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根据其当年度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额同比增长率按50%-70%、70%-90%、90%以上分档,分别给予其当年度营业额增量的2‰、3‰、5‰的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引导第三产业企业上规模
对新增限上入统的商贸业企业、规上入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分四期兑现,企业正式在该平台开始数据月报的第一年一次性兑现2万元,第2-4年,每年兑现1万元。
引导商贸服务管理规范化
1.规范大型商品交易市场集中收银、商场化经营管理。对实行统一收银、统一管理,并申报入库统计的商业综合体或专业市场的管理运营商,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2.鼓励企业品牌创建。对在我县登记注册的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地理标示证明商标”、“福建省质量奖”等品牌,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福建知名企业字号”、“福建省老字号”、“莆田市质量奖”等品牌,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鼓励引进总部企业
对新引入被认定为我县的总部企业且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业管理的,自第二年度起,在享受我县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奖励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企业地方税收实得部分环比增量部分5%的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新引入被认定为我县的总部企业且纳入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管理的,自当年度起,在享受我县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奖励政策基础上,一次性再给予地方税收实得部分10%的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优惠期限暂定两年。
鼓励连锁经营
1.鼓励连锁企业在我县新开直营连锁店。凡新开3家及以上维修、美容美发、洗染、家政服务、婚庆服务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的连锁企业,每家经营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且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统一品牌,并纳入联网直报管理的,经验收确认合格,给予每家连锁直营店一次性5000元补助。
2.鼓励我县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在县外增开门店,做大企业零售总量,对其在县外开设门店,销售额及税收归集我县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管理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给予其县外所有门店销售总额2‰的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扶持企业工贸分离
采取“一事一议”办法。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由仙游县第三产业领导小组负责,县商务局、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各乡镇、管委会紧密配合,抓好各项政策的兑现落实。
强化资金扶持。项目发展引导资金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管和效果评估。
严格资金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第三产业企业申报工作实行一年一报制度,经县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兑现奖励、补助资金。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我县,且县级税收归属我县的依法纳税的第三产业企业。
本办法在兑现过程中涉及销售额,由企业所在乡镇认定,县商务局复核为准。
申报本办法政策扶持的企业,除本办法具体规定外,可重复享受上级同类扶持政策,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实入库地方税收实得部分。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立即取消当年度申报扶持资格,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福建省、莆田市颁布新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仙游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