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现需征收同安区汀溪镇五峰村、汪前村集体土地2627532平方米,使用汀溪镇国有未利用地76451平方米,以上用地合计2703983平方米作为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
征地单位
被征地单位
厦门抽水蓄能电站
公共设施用地
213057
同安区人民政府
五峰村委会
2414475
汪前村委会
二、使用国有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
征地单位
被征地单位
厦门抽水蓄能电站
公共设施用地
76451
同安区人民政府
汀溪镇人民政府
三、土地征收和使用国有土地范围以《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四、土地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使用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使用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使用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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