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翠雷山垦殖场,县政府各部门:
为抢抓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历史机遇,推动县内优质企业到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加快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步伐,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总体思路。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增进企业发展活力,坚持境内、境外并举,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并重,场内场外市场并促,在全县范围形成“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为目标,“新三板”为重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基础”的企业挂牌上市新格局。
工作目标。按照“培养一批、储备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挂牌一批”的梯次,积极拓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争取到2017年底全县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和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等市场挂牌企业达到10家。
二、建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后备企业申报条件。根据企业规模、上市挂牌渠道以及发展潜力,筛选建立上市、挂牌企业后备库。后备企业分为挂牌培育对象、上市培育对象两类。
1.挂牌培育对象条件:注册地在本县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有持续经营能力;股权清晰,治理机制健全;有较强的挂牌意向。
2.上市培育对象条件:注册地在本县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上市鼓励方向;具有一定规模、行业优势及盈利能力,或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较高成长性;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接近或者基本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盈利、资产、主营业务等方面条件;有较为明确的上市意愿。
后备企业申报程序。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推荐,县金融办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发展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认定为后备企业。
实行后备企业动态管理。对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后备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展上市、挂牌实质性工作的,或企业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等不符合标准导致不再具备上市、挂牌后备条件的,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县金融办会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认定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取消后备企业资格。
三、强化企业上市、挂牌的政策扶持
实施股改优惠政策
1.股改辅导企业因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补缴,其补缴税额的地方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在当年以适当方式一次性全额补贴给企业。
2.股改辅导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其地方实得部分由县财政按即征即补的办法,全部补贴给纳税人。
3.股改辅导企业因股改而比股改前三年平均数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县财政采取奖励办法全额补给企业。
4.股改辅导企业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兼并、转让、财产登记等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符合减免政策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规定予以相应减免。
5.股改辅导企业重组业务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事项,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要求从优给予支持。
6.实施股改后的企业年度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的,原税收奖励年限不变,奖励标准按照广字〔2016〕59号文件执行。
7.股改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各有关部门要限时办理各项变更登记以及水电、通讯设施、资质证明等过户手续。在办理过程中,除证照工本费以外,属于县财政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免除;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件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取得规划、开工、验收等有关手续,相关部门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予以办理;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时,勘探费、测绘费、房产评估费、房产登记费、交易服务费等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实施财政资金奖励
1.省级财政资金奖励
根据省政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和省财政厅《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省内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省内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2.县财政资金奖励
对企业首次上市、挂牌的由县财政按不同标准分别给予奖励。
对进入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予以70万元奖励,即企业通过券商内核并报送挂牌备案文件,给予20万元的奖励,正式挂牌“新三板”,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对境内首发公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予以300万元奖励,即进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程序,在其辅导机构向江西证监局提交第一份《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后,给予5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受理后,再给予企业15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再给予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对在境外主要证券市场主板或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奖励100万元。
以上财政资金奖励不包含上级另行制定的企业上市、挂牌其他阶段性奖励。
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由县财政按差额进行奖励,奖励不重复计算。
境内买壳上市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3.奖励申请程序
申请县财政补助资金。企业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向县金融办提出申请,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进行补助。
申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成功挂牌或上市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金融办,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
挂牌、上市企业申请以上财政补助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
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场外市场挂牌证明文件及交易记录;
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以上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实施金融支持服务
1.积极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和支持后备企业股改和发展。
2.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对后备企业提供创新型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制定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帮助后备企业发展;对有合理资金需求的拟上市、挂牌企业,金融机构要优先予以支持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
3.鼓励有条件的后备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或参与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区域集优票据等实现“抱团”融资。对每发行一期规模1亿元以上债券融资工具的,由县财政给予参与发行企业总计30万元的奖励。
四、加大上市企业政策支持力度
实施税收奖励政策。上市企业年度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的,原税收奖励年限不变,奖励标准按照广字59号文件执行,并对上市企业高管人员工资收入和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实行奖励。
上市企业年度纳税500万元至800万元的,企业高管人员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地方实得60%予以奖励,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按地方实得40%予以奖励;年度纳税在800万元至1000万元,企业高管人员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地方实得70%予以奖励,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按地方实得45%予以奖励;年度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地方实得80%予以奖励,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按地方实得50%予以奖励。
实施募集资金投向引导。以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企业上市后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县内且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在本县投资计划开始实施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年递增地方实得部分第一年按100%、第二年按50%,由县财政补助给企业。
实施项目落地支持。对企业上市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保障其建设用地的需求。对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凡符合产业导向的一律视同县本级重点项目和招商项目,享受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
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上市公司再融资80%用于本地的,融资额在5000万元—2亿元之间的,由县财政奖励30万元;超过2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
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股权收购、债务重组、整体上市,加快形成辐射面宽、竞争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后第一年产生的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由县财政补助给企业。
五、健全服务保障机制
健全上市、挂牌服务机制。将后备企业上市、挂牌列入县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服务范围,及时、高效办理后备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各项服务工作。对企业股改重组及上市、挂牌中出现的困难,以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涉及的具体事项,各职能部门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强行政指导服务,原则上尽可能特事特办,积极支持帮助解决。后备企业启动改制上市、挂牌遇到困难问题或需要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可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启动“一企一议”程序:对于一般性的问题,由县金融办协调处置,对于涉及较复杂或较重大的问题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对于重大事项或复杂问题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加强企业上市、挂牌培训和宣传。组织上市、挂牌辅导、企业高管培训班、拟上市企业沙龙、外出考察等活动,做好后备企业高管的培训,提高企业特别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实务操作水平。组织开展“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培训,普及“新三板”知识培训。大力宣传企业上市、挂牌成功范例,放大企业上市、挂牌示范效应,激励更多企业上市、挂牌。
加强中介机构培育和发展。选择一批在国内外有实力、讲诚信和成本低、上市快的券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鼓励其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或设立办事处,为企业上市提供更加便捷的中介服务。把引进资本运作人才列入全县人才计划,加快引进急需的金融、保险、证券等高端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资本经营人才队伍。邀请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等有关工作人员前来指导,协助推动我县企业上市、挂牌工作。
六、其他
本意见在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享受本意见支持、扶持的企业成功上市和挂牌后注册地3年内不得迁出。
本意见由县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印发之前已上市或挂牌的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2016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