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鼓励国内外客商前来投资,根据国家、省、宜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外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国内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我市投资项目的,经市外经贸委登记备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参照本规定执行。
一、项目准入及合同管理
第三条 外商可以投资经营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任何行业、项目、商品和服务,自主确定经营方式。
第四条 凡投资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科学发展要求。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但年税收必须实现3 万元人民币/亩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可落户城北工业园区:
1 、固定资产投资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境内项目;
2 、注册资金2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项目;
3 、年出口创汇2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出口项目;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但年税收必须实现3 万元人民币/亩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可落户盐化工基地:
1 、固定资产投资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境内项目;
2 、注册资金300 万美元以上的境外项目;
3、年出口创汇3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出口项目;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但年税收必须实现10 万元人民币/亩以上的药品研发和医药流通项目,可落户福城医药园:
1 、固定资产投资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境内项目;
2 、注册资金300 万美元以上的境外项目;
3、年出口创汇3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出口项目;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但年税收必须实现10 万元人民币/亩以上的食品工业项目,可落户食品产业园:
1 、固定资产投资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境内项目;
2 、注册资金3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项目;
3 、年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创汇项目;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旅游开发项目,可落户旅游规划发展区:
1 、固定资产投资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境内项目;
2 、注册资金500 万美元以上的境外项目;
第五条 凡外商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必须签订《 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 。落户园区的投资5000 万元人民币(或500 万美元)以上项目的合同,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签订;投资规模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签订;落户乡镇区域内的项目,由各乡镇政府报市外经贸委备案后,与外商签订。
第六条 合同签订时,客商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的投资计划、资金来源、银行资信证明、工商执照、从业资质证书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亩均税收、主营产品及年销售收入、投产时间等条款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投资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规定在1 年以内,并要求在2 年内达产达标。投资规模超亿元人民币(或超1000 万美元)的项目,建设周期和达产达标时限可适当放宽,具体时间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合同签订后7 天内,投资方必须向引资方提供勘察、设计、动工、投产的时间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审批和工程报建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动工建设和投产。
二、项目用地管理
第八条 工业项目用地须按国家政策规定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使用权。
第九条 旅游项目用地也须按国家政策规定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使用权.其公益性、基础性设施(如绿化、道路、亭台等,不包括宾馆、饭店、商场等)使用未利用地从事旅游开发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允许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投资方组建公司联合开发,签订《集体农用地承包使用合同》 ,办理集体农用地承包经营手续。对在“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和半荒漠地区从事种草种树等生态旅游开发的,可享受上级政府制定的荒山绿化优惠政策。
第十条 工业项目用地的价格根据《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等级》 划分的地类等级而定。目前,我市执行2006 年12 月国家划分的十二等地价,价格为8 万元人民币/亩;医药物流项目、旅游项目用地的价格原则上参照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执行。
第十一条 城北工业园和盐化工基地工业项目用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亩,容积率不低于0.8 ,建筑密度不低于40% , 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福城医药园和食品产业园的工业项目用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亩,容积率不低于1 ,建筑密度不低于40% ,行政办公用房及项目配套设施用地(不安排住宿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对于有特殊认证要求(如GSP 、GMP )的企业,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有关指标按国家规定执行,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三、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以企业上一年出口创汇额为基数给予支持,基数内每1 美元给予0.02 元人民币贴息,超基数部分每1 美元给予0.03 元人民币贴息,其中出口服务单位每1 美元享受0.01 元人民币的服务费,剩余部分奖励给出口企业。出口创汇额由市外经贸委核定,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 投资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照项目所在区域的总体规划,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监管的情况下,凭与市政府签订的《 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市建设局窗口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1 、在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图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图审;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并具有优良业绩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自行与出租方商定厂房租赁费。
2 、厂房及厂区内生产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及经营中涉及的地方行政收费和事业性收费,享受樟树市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
四、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 在客商具备申报条件、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的情况下,实番行限时办结制,即:企业土地办证7 天(指土地揭牌后)、工商注册5 天、规划审批3 天、工程报建1 天完成到位。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跟踪服务。服务单位应协助客商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建筑工程的报批手续;协助客商办理土地登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协助客商接装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进厂;协助客商办理有关产品出口所需的各种许可文件及报批手续;协助客商解决临时办公用房、生活住宿、小孩上学等问题。
第十六条 对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外商,由市政府颁发“一牌两卡”,即:“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收费登记卡和客商身份卡(绿卡)。外商及家属、子女可凭绿卡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或落户手续(公安机关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子女可在本市的公办学校选择就读,享受市区学生同等待遇,除交纳正常费用外,不收取任何其它附加费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及随行眷属,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长期限的港澳通行证或多次往返的护照。
1 、不准擅自到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确有必要进行的检查,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企业检查许可证及有效执法证件,并且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 、不准向企业乱摊派或变相摊派、强拉赞助和捐赠,或以不正当理由占用企业产品。
3 、不准擅自查封企业财产、账户和吊销营业执照。确需依法采取上述执法措施的,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4 、不准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班、接受指定性服务,以从中谋利,或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5 、不准强行推荐和介绍企业所不需要的人员到企业工作。
6 、不准向企业强买强卖生产、生活资料和原辅材料。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相关内容应写入《 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 和《 国气有土地出让合同》 中。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在本规定发布后签约到我市新投资的企业,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发布前已签约投资的企业和原企业通过合并、分设、重组等形式重新变更登记注册的企业,按市政府原有关文件、办法、意见或规定执行。今后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将及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