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督查检查评比和达标
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督查、检查、评比和考核验收工作,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地、各部门把精力集中到抓好各项工作来。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各类督查、检查、评比和考核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范围
全市性督查、检查、评比和考核验收工作限定在以下范围: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市委、市政府明确年终综合考核评价中所涉及的项目,市委、市政府与县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的项目,市委、市政府决定的特别重大、具有特殊意义的项目。
二、规范工作方法
按照精简、规范、高效的原则,开展督查、检查、评比和考核验收工作。
减少数量。要严格按照《通知》所规定范围开展督查、检查、评比和考核验收工作,做到能不督查、检查、考核的一律不进行督查、检查、考核。确实需要督查、检查、考核的,要统筹安排,采取“小综合”的方式,由市人社局商市政府督查室统一安排,综合部门牵头组织,同类项目合并进行。尽量压缩时间、精减人员、减少次数,确保实际效果。
减化方式。坚持务实、精简、节约、高效原则开展督查、检查、评比和考核验收工作。能不上门的一律不上门。确需上门督查、检查、评比和考核验收的项目,要简化程序,严格控制时间、规模,不召开专门会议,少听汇报,多实地查看,尽可能不影响被考核单位正常工作,且一律不得要求主要领导陪同。
严格审核备案。市政府对各县和市直单位的督查、检查、评比和考核验收工作实行审批备案制,经市政府同意实施的督查、检查、评比和考核验收工作,在实施一周前,由牵头单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市人社局与市政府督查室会商,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未办理报批手续及擅自开展的各类督查、检查、评比和考核验收工作一律停止执行。
三、严肃工作纪律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各类督查、检查、评比和考核验收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超出规定范围擅自组织开展全市性督查、检查、评比和考核验收工作。各部门主管业务考核只能通过日常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进行,不得开展年终检查、考核、评比、表彰活动。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开展的督查、检查、评比和考核验收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内容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随意增加内容,不得“搭车考核”和“越权考核”。一经查实将通报批评和追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确因特殊情况,有必要在全市开展的临时性督查、检查、评比和考核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各县对市直有关部门擅自开展的督查、检查、评比和考核验收工作可不予接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开展督查、检查、评比和考核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不得增加基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