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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会昌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时间:2015-11-16 00:00:00  来源:会昌县商务局  作者: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县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县投资,加快创特色、铸品牌、成“一极”进程,建设“风景独好”新会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用地优惠

(一)企业工业用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底价为人民币5.6万元/亩,使用期限为50年。

(二)企业用地奖励:

新上企业达到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达每亩12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按下列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对非资源型企业(含资源精深加工企业),落户工业基地的,每亩奖励3.6万元;落户工业基地外,自行完成“三通一平”的,每亩奖励4.6万元。奖励资金分别于项目按合同约定要求开工建设完成基础正负零、项目主体建筑物封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各支付三分之一。

2.对无精深加工的资源型企业,落户工业基地外,自行完成“三通一平”的,每亩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一次性到位。

(三)在批准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允许按7%的面积用于建设办公楼、员工宿舍和其它配套生活设施,但不得用于商业开发。

(四)凡在工业基地投资办企业的,其用地由政府或基地开发商负责搞好“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

二、纳税奖励

(一)纳税奖:

经税务、财政部门确认,按新引进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由县财政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其标准如下:

1.自纳税达100万元年度起,每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奖励50%,第二、三年按上年比例各递减10%,期限为3年;

2.总部经济项目,产品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认定为高新技术和自主创新品牌的企业,规模以上(国标A级)物流企业,自纳税达100万元年度起,每年奖励 60%,期限为3年;

3.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择其一项予以奖励。

(二)纳税台阶奖:

1.对工业企业,按当年纳税额,每新上一个台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纳税100万元奖励2万元;纳税500万元奖励5万元;纳税1000万元奖励10万元;纳税5000万元奖励50万元;纳税1亿元奖励100万元。对第三产业纳税户,按每增加一个新上50万元台阶,一次性奖励1万元。

2.上年纳税额已过100万元未满1000万元的纳税户,当年每新上100万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上年纳税额已过1000万元的纳税户,当年每新上1000万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纳税翻番奖:

以上年度纳税额达100万元为起点,当年纳税额超100万元(第三产业纳税户超50万元)并且实现翻番的,按其当年纳税增量部分的1%计提奖励。同时符合纳税台阶奖的择其标准更高的一项予以奖励。

三、规费减免

(一)实行《会昌县投资企业缴费卡》制度。对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年限等,实行一次性告知;未列明的收费一律免交。

(二)未经省及省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交,实行零收费;符合省及省以上规定的收费按标准下限收取。

(三)县内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1/3以内收取(无精深加工的资源型企业除外)。

(详见《会昌县涉及招商引资企业的收费相关项目及标准》)

四、用工保障

(一)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应企业要求,由县职业学校为招商引资企业招录的员工实行“订单式”免费培训。

(二)企业新招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周年、且采取“招工-培训-就业”三位一体的模式自主培训的,除“订单培训”的员工和享受了奖励的管理、技术人员外,按每人200-800元的不同岗位标准,对企业给予就业培训补贴。

(三)经县招商服务中心、县劳动就业局审定,免费为企业在县内相关媒体播(刊)发招工信息。同时,县劳动就业部门每年免费为企业集中组织2次以上大型人才招聘会。

(四)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在城区招商引资企业连续务工三周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1.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租住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经用工企业申请,允许申报迁入城区落户;同时,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各类技术、管理人员,允许其申报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迁入城区落户。

(五)对在本县投资落户的客商及务工人员,教育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子女入(转)学的便利。

(六)企业可以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为企业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五、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一)凡开发专利产品,引进专利技术,创立知名品牌,有实质性运作并取得成效,且对主导产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

(二)对企业新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HACCP)、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HSASI8001)、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认证,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且无质量违法行为的;以及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节能认证等产品认证的。每通过一项,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对新建立省级和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经有关权威部门验收确认后,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和20万元,用于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六、鼓励建设标准厂房

(一)鼓励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投资兴建标准厂房。标准厂房的建设须执行工业基地的总体规划,并按建筑建设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二)凡在工业基地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其用地作工业用地优先审批;同时,享受本县招商引资企业有关用地和规费减免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实行厂房出租补贴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准厂房建设的,县财政按照厂房建筑占地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补助,3年内未找到承租企业或未出售(转让)的标准厂房,县财政按建筑面积予以每月1元/平方米补助,补助期限3年。

(四)标准厂房出租或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税收的县财政实得部分,3年内按8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七、鼓励引进优秀人才

(一)企业引进专业管理、技术人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在本县工作满两周年的,对引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引进二本以上大学毕业生的,每名奖励0.2万元;

2.引进高级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硕士以上学位人员等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的,每名奖励1万元。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年纳税达2000万元以上、符合推荐条件的投资商,可推荐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或授予“会昌荣誉市民”称号。

八、其它

(一)本规定适用于经审核通过并签订了《投资合同》的县内新引进企业。在本规定实施之前与县政府签约并已落户的项目,按投资合同约定的优惠条款执行。

(二)对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协商达成优惠协议。

(三)本规定中所涉及的各种奖励,由企业向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申报,经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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