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纵深推进“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的发展战略,鼓励市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市投资,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凡在我市投资,并办理法定手续的新批项目,在执行国家、省相应政策的同时,均可执行本意见。
第三条 为投资者提供优良、便捷、高效、安全服务
(一)对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申办手续可委托招商引资单位代办。
(二)对投资企业审批、年审实行限时办结、首办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项目报建手续时,在申报材料齐备有效的前提下,从受理到办结,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前20%办结,均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三)对新批投资企业,已符合有关设立登记规定,企业经营范围需取得而尚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后,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四)实行《赣州市投资企业缴费明白卡》和《赣州市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
(五)依法保护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秩序。市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开通投资企业投诉服务热线,全天候24小时接受企业投诉服务。
(六)放宽赣州市市区和各县(市)城区的入户条件:
1、年老者和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投靠市区(城区)亲属的,准予迁入。
2、连续两年以上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在市区(城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含民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就业的,经务工人员所在单位申请,准予迁入。
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允许其将户口落在市区(城区)。
4、市区(城区)各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各类科技、管理人员,经所在单位申请,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区)落户。
5、在市区(城区)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人子女在市区(城区)落户。
(七)对在本市投资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100万以上以及外地驻市机构负责人(外地驻市商会副会长以上)的投资者发给“客商荣誉证”,有关部门对持证人提供交通、就医、休闲娱乐等方面的便利。对投资3亿元(3000万美元)以上或年缴纳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赣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符合推荐条件的,推荐为政协委员。
(八)持有“客商荣誉证”和“荣誉市民证”的各种车辆在本市范围内,如发生轻微违章,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现场只纠章,不扣证、不扣分、不罚款。
第四条 协调解决企业用工问题
(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与本市企业的网络联接,建立用工企业与资源基地之间的对接联络机制和市、县、乡、村四级劳动保障工作网络,并为市内企业优惠刊播本地企业用工信息。
(二)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实行“订单式”培训和“储备式”培训。对在本市企业工作且作出突出贡献的务工人员,推荐参选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授予“荣誉市民”等称号。
(三)凡在城区或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务工人员,其子女就学可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享受与市区学生同等待遇,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和规定之外的任何收费。改善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在用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建外来工住宅房;凡符合申购条件的,可申请在安置地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五条 实行税收奖励
对投资固定资产达2000万元人民币、年纳税100万以上的工业企业(资源类采、选矿企业除外),自企业纳税达上述规定标准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由受益财政分别按下列情况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一)一般性生产企业按第1年50%,第2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投资本市有色金属及材料业、非金属矿及材料业、机械制造业、食品工业、轻纺工业、电子电器业等六大主导产业的,按第1—3年50%,第4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对省级科技部门(含)以上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中国名牌、国家出口名牌和江西省名牌、省级出口名牌(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第1年按80%,第2年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0%由受益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二)对销售额达1000万元、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自企业纳税达50万元年度起,第1年按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5%由受益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三)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除外),第1年按5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0%由受益财政奖励该企业。
第六条 减免有关规费
(一)对新办钨、稀土、氟盐化工、脐橙四大产业集群和六大主导产业或市重点工程项目,除国家、省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及证照工本费外,凡赣州市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二)新办工业企业和工业技术改造的厂房、办公楼、食堂、员工宿舍及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国家A级(含)以上(即运输型物流企业车辆吨位300吨以上、年货运收入3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企业办理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评估、环境评估,以及会计、公证、鉴证等中介服务业务,由企业自由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和干涉。鼓励中介机构按最低标准取费。
(五)新办生产性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 鼓励技术创新
(一)对新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省级和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后,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用于研发机构建设。
(二)对当年获得江西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和10万元,用于企业品牌宣传。
(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对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认证(HACCP认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等认证的,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且无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及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节能认证等产品认证,且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每通过一项,由受益财政一次奖励1万元。
(五)对列入高级以上、投入较大、应用水平较高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用于信息化项目建设。
(六)凡正式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有实质性运作并取得成效,科技含量高、投入大,对主导产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财政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鼓励引进战略投资和优势产业项目
(一)优先保证战略投资项目、带动力强的项目的提升钨、稀土、氟盐化工、脐橙产业发展水平的项目用地,优先保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保证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税收高的项目用地,优先保证拟上市公司项目用地;对经立项批准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按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建设规模预留规划用地,并根据其实际到帐资金和投资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对引进高新特色业不受企业入园标准的限制。
(二)在资源配置上实行倾斜。市政府从现有稀土原矿分配基数中抽出一定比例,倾斜给稀土深加工企业,并签订供矿帐单;新增钨、稀土和莹石等重要资源向精深加工企业倾斜,对投资落户在市有色产业基地的深加工项目所需资源优先配置。
(三)以脐橙为主的果业、商品蔬菜、苗木花卉和草食畜禽等农业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农业补贴政策外,其地面作物或水产养殖物经评估后可由信用联社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对5亩以上的果园,给予颁发《果园经营证》;投资5000万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列入市重点调度项目。
第九条 鼓励参与承接产业转移赣粤走廊建设
(一)鼓励国内外战略投资者,采取银行贷款、BOT、资本运作等合作形式参与赣粤走廊(含赣县、章贡区、开发区、南康、大余、信丰、定南、龙南)建设,走廊内实行特别优惠的财税政策,鼓励投资者投资交通道路、电力、研发平台、专业园区、环保设施、工业产业等项目。
(二)实行“飞地”政策。按照合作双方开发协议,由我市各级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用地规划范围内,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区(承接园区),由沿海地区政府、行业协会、企业负责依法组织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并按商定比例从当地财政受益年度起30年内进行利益分成,前10前按60%的比例、后20年按4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方。
第十条 鼓励物流产业发展
(一)政府投资兴建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运营第一年对外免费使用,第二减半收费;采用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项目,可列入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申请政府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剂、重大科研、试验与发展)补助;传统运输、仓储、货代改制重组向现代物流转型和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可申请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凡在我市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物流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三)规模以上(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征费吨位200吨位以上、营运收入200万元)汽车货运企业货运车辆或外籍转入市籍车辆,在上户转籍时,免收工商管理费,其车辆营运税收由当地受益财政按地方所得税额的20%给予奖励,车船使用税由当地受益财政按该企业当年增缴地方所得额的50%给予奖励,运输管理费实行缴二开三,按季缴交,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先征后返,年终一次性全额返还。
(四)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收,取得运输劳务收入按“单位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提供其它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未按规定分别核准其它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物流劳务单位从事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它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及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五)对在赣州本地报关的出口货物,采用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受益财政在外贸发展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六)对持有动、植物检疫证并整车运载70%以上我市生产的活猪、活牛、活禽、鲜蛋、水产品、蔬菜、水果等大宗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普通路桥通行费,减半收取高速公路绿色通道通行费。
(七)社团法人合作经济组织,免收各项费用;企业法人合作经济组织,减免其自产农产品销售的各项费用;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实行贷款贴息扶助。
第十一条 鼓励旅游业发展
(一)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旅游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一年所得税。同时,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用电价格在商业用电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元,用水价格参照工业用水价格。对旅游星级饭店和景区内宾馆允许自建地面接收装置,收看国家允许的境外电视频道,其闭路电视收视费,每年按10个月收取。
(二)凡自有中高级客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的,可从事省际旅游包车客运;自有客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的,可从事省内旅游包车客运;本市旅游车辆在赣州境内普通公路的过路过桥费可以申办月票;对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建设的景区景点和相关旅游项目,政府可协调金融部门允许企业采用门票收费权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形式,给予贷款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外贸出口
(一)市、县两级财政都要设立外贸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在本市报关的重点企业出口、高新机电产品出口、四大产业集群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企业参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及外贸和口岸部门。奖励标准实行一年一定。
(二)坚持“关检贸企”联系沟通制度,实行“属地报关、口岸验放”和“赣粤港澳”快速通关模式,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检验部门对接,构筑全方位、无障碍“大通关”环境。
第十三条
符合市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条件的,均可列入市重点企业和市重点调度项目,企业可享受市重点项目管理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可直接申请要求召开项目调度会,及时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如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以税务机关批准的为准。对投资企业享受财政税收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意见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优惠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赣市府发[2004]1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