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都县委宁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都县促进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攻工业、三年翻番”的决策部署,更好促进投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扶持政策
用地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工业用地每亩不低于6.4万元挂牌出让,新入园企业用地由工业园区实施“三通一平”。对达到入园标准并启动厂房建设的企业,由企业向工业园建设指挥部申请,给予每亩不低于3.6万元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对已缴清土地成交价款、完成供地手续并启动厂房建设的企业,拨付80%配套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待项目竣工投产并验收达标后,再拨付剩余20%奖励资金。
税收扶持
1.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宁都的属于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宁都县内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对我县范围内的企业取得的各类政府性奖励、财政补贴、财政返还等财政性资金,凡有专项用途的,准许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税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县工业园区内的投资企业,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无法投入生产且无其他经营收入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营业税,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工业主导产业扶持。设立工业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我县工业园内新办工业企业给予专项扶持。
1.在企业投产之日七年期限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税在年总额达到100万元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数额,由县财政对企业进行全额奖励,每年结算一次;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数额的50%,由县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每年结算一次。
2.创品牌扶持。对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申报人,分别给予每件2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获得注册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鼓励投资工业。对招商企业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由县财政给予其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3%以内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年纳税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投资战略新兴产业。对招商引资企业投资战略新兴产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其给予研发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外资外贸发展扶持
1.支持出口。对在我县自营出口的生产型企业和经批准设立引进的外贸流通企业按1万元人民币/出口100万美元的标准,年终经县财政审核后奖励给出口企业;对年内完成所下达外贸出口指导性目标任务且超基数5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超基数部分由县财政再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给予奖励。
2.鼓励有外资背景的投资者注册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且在章程规定年限每年现汇进资不低于1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按“2万元/现汇进资100万美元”标准进行奖励,其中1万元奖励给企业,1万元奖励给引资单位。
3.展会支持。参加省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重点培育类和一般推荐的国内外展会,对其展位费、展品运费给予支持,每次展会除享受省、市的展位费等支持外再给予0.5万元支持。
4.支持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对初次认证的认证费、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产品检验检测费除享受省、市补助外,在1万元以内按实际发生金额据实补助,超出部分不予补助。
商务成本扶持。
1.入园企业办理证照时,县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全免;县内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减半收取;中介服务性业务,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2.用电。工业企业办理用电手续时,县供电部门可以开通绿色通道;由县供电部门负责实施的新增用电工程免收勘察设计费;企业可按照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自行购买电力设备材料,供电部门负责安装和计量检测,只收取安装工时费,免收设备检测费;工业用电执行江西省统一电价。
3.用水。园内工业企业基准水价额定为1元/吨。
专项扶持
1.上市扶持。企业成功在主板、新三板上市且上市融资主要用于本地项目建设和发展的,除享受省市补助外,再分别一次性奖励主板上市企业250万元、新三板上市企业50万元。
2.电商企业扶持。电子商务企业按《宁都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和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进行扶持。
3.推广使用本地产品。符合质量要求的本地产品纳入招标及采购目录,及时更新本地产品动态目录库,凡我县政府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公务接待、同质同价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选用本地产品,支持地方企业发展。
二、提供优质服务
审批服务。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和“先照后证”等工商登记改革制度。企业引进后,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证照等相关手续,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融资服务。完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林权、矿权、仓单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融资以及供应链融资等多种融资产品。政府为企业提供融资平台,通过“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等业务,为工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和其他实体企业的融资提供服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其中:个体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10万元;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等,贷款最高限额400万元。
用工服务。强化招工服务,加强供求信息对接,健全企业用工申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和用工重点扶持制度;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在缴费基数、参保费率和缴费方式上提供优惠,企业可以按上年度江西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根据工业园产业布局和企业用工需求,县政府在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用于改善和解决工业园区员工住房;落实企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企业重点开展新招聘员工岗前培训。
生产和生活保障服务
1.规范涉企检查。实行涉企检查报备制度,除国家、省、市安排的执法检查和消防、安全、案件调查等检查外,对企业开展检查活动,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安排人员带队到企业检查,做到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报告制度,凡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主管部门必须事先报告县委、县政府。
2.深入开展工业园区和企业周边环境整治,依法打击查处聚众扰乱园区和企业秩序、寻衅滋事、阻扰施工、强揽工程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园区和企业重大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3.建立查处影响发展环境行为的协调联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单位和公职人员,依法依规执行主体追究。
4.连续两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准予迁入城镇户口。在城区和园区就业的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不得收取借读费和政策规定之外任何费用。
三、其他
1.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国民营企业200强、境内外上市公司、现汇进资500万美元以上、年度外贸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对县域经济发展有重大推进作用的龙头项目、总部经济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用地、财税、服务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2.执行江西省、赣州市出台的《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中规定的由县级政府实施的配套措施和补助。
3.本优惠办法适用于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国内外企业、民企入赣、赣商还乡创业,并在我县依法注册登记、合法经营的企业。
4.本优惠办法如遇省、市出台更优惠的政策,则以优惠政策上限执行,但不重复执行。
5.本优惠办法根据上级的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如与上级政策相冲突则以上级政策为准。
6.本办法解释权归宁都县人民政府。
7.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