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章贡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单位:《赣州市章贡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5次区长办公会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2016年12月12日 章贡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赣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区范围内创办,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为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等提供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第三条支持和鼓励我区各类园区、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和资源禀赋,创办以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院所和知名电商等为载体,包括“创业咖啡”、“创业茶馆”、“创新工场”、“星创天地”等在内的各种形式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第四条区科技局认定区级众创空间,并对本辖区众创空间进行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区级众创空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独立的运营机构。在我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入驻的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总数不少于6个,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的创客不少于30人。入驻的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是指拥有科技型创业项目,制定了明确的创业目标和计划,已开展创业活动的团队或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或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工位不少于30个,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50%。如为租赁场地,租期须在三年以上。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包括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有完善的服务功能。能依据自身条件为入驻创客、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技术研发、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专利服务、成果申报、国际合作、法律咨询、培训辅导、技术转移、成果孵化、翻译、沟通交流等创新创业服务。有专门的融资渠道。设立不少于30万元的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1个以上,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申请认定时需投资众创空间内创客项目2个以上,融资总额不少于10万元;认定后每年投资创客项目3个以上,融资总额不少于30万元。有专业的导师队伍。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众创空间建设主体申请认定区级众创空间的,可向区科技局提出,经审核同意后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众创空间。第七条申报申请认定的众创空间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章贡区众创空间申报表;2.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注册证照;3.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4.众创空间管理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材料;5.众创空间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6.众创空间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佐证材料;7.众创空间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名单;8.众创空间为入驻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提供融资佐证材料。第八条认定与授牌认定。区科技局受理申报材料后,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区科技局牵头,组织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人社局和区就业局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对申报单位实地考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认定为章贡区众创空间。授牌。通过认定的众创空间,在章贡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章贡众创”牌匾。第九条被认定为区级众创空间的,其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第十条区级众创空间及其管理服务机构应每年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第四章扶持措施第十一条对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采取以下扶持措施:对区级众创空间优先纳入章贡区创业投资基金支持范围,经考核后以“后补助”或项目立项的方式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众创空间内的小微型企业优先纳入章贡区创业投资基金支持范围,也优先纳入相关区级科技计划给予立项支持,符合条件的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推荐市、省、国家级众创空间评选认定。第五章管理第十二条区科技局每年对区级众创空间进行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章贡众创”称号,收回牌匾。第十三条各众创空间应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创新创业服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区政府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二年,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众创空间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