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提速提质,助推蓟县楼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蓟县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蓟党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我县商务楼宇内企业。
第三条 服务楼宇经济发展坚持依法行政、高效便捷、公开透明原则。实行“‘中心’牵头、部门联动、帮办代办、限时办结、全程监督”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立服务楼宇经济发展窗口,负责咨询指导、机制运行、部门衔接、审批督办等工作。“中心”组建审批服务代办队伍,在企业设立阶段,开展全程代办服务。
第五条 组建联合审批专业队伍。工商、公安、质监、税务等进驻“中心”窗口单位分别明确1-2名业务骨干,负责入驻楼宇项目审批工作。
第六条 组建审批帮办服务队伍。楼宇经济责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确定至少3名审批帮办人员,负责入驻楼宇项目与“中心”窗口的联系对接,指导帮助项目单位办理审批手续;负责帮助入驻楼宇企业办理年检登记备案手续。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负责帮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七条 “中心”服务楼宇经济发展窗口负责协调进驻“中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做好企业注册验资工作。“中心”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要求其主动跟进,提前介入,规范化、高标准地开展服务。
第八条 入驻楼宇企业登记注册办理流程:(1)楼宇经济责任单位帮办人员引领项目单位到“中心”服务楼宇经济发展窗口办理审批手续;(2)“中心”服务楼宇经济发展窗口为项目单位开展全程代办审批服务,帮助项目单位填写各类申请表格(规定确需项目单位法人填写的除外);(3)服务楼宇经济发展窗口启动联审程序,工商、公安、质监、税务等进驻“中心”窗口单位,并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质监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刻制公章等审批手续。(4)“中心”服务楼宇经济发展窗口通知入驻楼宇项目单位领取证件。
企业登记注册涉及前置审批的,“中心”服务楼宇经济发展窗口组织审批部门,会同楼宇经济责任单位项目审批帮办人员,协助项目单位做好前置审批工作。
第九条 入驻楼宇项目企业注册登记验资时间严格控制在3个工作日以内,审批时间控制在2个工作日以内。项目有特殊需求的,做到立等可取。
第十条 根据项目需求,“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工商、质监、公安、税务等相关审批主体部门,通过开展上门服务,召开专题会议,帮助入驻楼宇项目单位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 开展工作时间现场审批和非工作时间预约审批服务,公开24小时服务电话和服务人员名单,全天候为楼宇项目单位提供审批服务。
第十二条 工商、公安、质监、税务等进驻“中心”窗口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职,创新工作,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审批。
第十三条 县“中心”和监察局加强对入驻楼宇企业审批服务的全程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审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5月16日起实施至2016年5月16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