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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国土资源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8-06-14 15:09:55  来源:  作者:

  长乐市国土资源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廉政勤政及作风建设,根据国家、省、福州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局国土资源系统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除临聘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机关效能建设,是指各级机关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加强廉政建设和效能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的综合性工作。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和自觉践行“马上就办”的工作理念,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保证行政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第五条 本局主要负责人是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建立健全各项效能建设制度: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岗位责任制、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责任追究制、社会评议制度。

  第七条 不断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加强审批监管。同时,创新服务方式,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实行网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完善网上受理、运转、查询和反馈制度,并实施即时电子监察。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达到党政纪处分情节的,情节较为轻微的,予以效能提醒;情节较为严重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拖延、吃拿卡要的;

  (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四)懈怠懒散、消极应付的;

  (五)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的;

  (六)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细则第八条所列情形,应当依照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进行问责:

  1.诫勉教育;

  2.通报批评;

  3.效能告诫。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等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当年度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被上级机关效能问责的,应当作为所在机关年度绩效考评的依据。

  机关被效能问责的,年度绩效考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机关科(室、队)、中心、国土资源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人次以上的,对机关科(室、队)、中心、国土资源所相关负责人给予效能问责。

  第十二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效能问责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对机关作出的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效能问责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提出申诉;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作出的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效能问责的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问责。

  受理申诉的机关或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作出效能问责决定的机关。

  第十四条 问责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本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效能情况进行内部督查,包括对中心工作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的重点督查,以及对社会公众反映强烈以及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专项督查。

  第十六条 建立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制度,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应当收集、反映社会公众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第十七条 以上未尽事项,比照《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长乐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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