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决战工业一万亿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工作的专项资金。技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引导、科学管理”的原则。
技改资金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工信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备选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审查。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信委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第三条技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对已取得银行项目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对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与中央、省技改贴息和补助资金整合使用。第四条技改资金支持的使用范围: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引进重点技术、装备并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有利于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延伸产业链的项目。省、市当年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或重大项目。
经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的涉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其它工作支出经费。
第五条工业企业申请技改资金应具备如下条件:在本市注册一年以上、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生产经营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年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当年可竣工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过3000万元,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新项目。第六条以下几种类型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申报范围:
初级资源性生产项目;
前两年各级财政资金支持过的项目;
各级财政资金支持过但没有竣工验收的技改项目。
第七条项目申请
实施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向工信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符合条件且已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于每年2月底和7月底前分2批进行申报。在浔的中央、省属企业的项目,由企业直接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申报。市直企业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市直主管部门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申报。县属企业的项目,按属地关系由企业向当地县工信委、财政局申报,县工信委、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至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申请材料包括:技改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备案书、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情况、上年度纳税证明、项目贷款合同书、贷款进账单、银行贷款利息单、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第八条项目审查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核查。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技改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依据国库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九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应通过所在县向市工信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工信委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相关市直部门、专家采取现场查勘、查验资料相结合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技改资金,或挪用技改资金等情况,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将收回已拨付技改资金,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项目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