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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6-11-10 00:00:00  来源:  作者:

江西省省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财政预算内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推进技术改造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本原则。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方向,按照扶优扶强、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范围。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和重大专项活动。主要包括:

支持经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

支持全省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融资、上市等产业投资;

支持开展全省技术改造重大项目前期、规划、重大项目推进等重点专项活动;

支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扶持方式。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主要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主要采取经费补助方式。

第六条组织申报。每年各设区市或省直部门按照当年确定的扶持重点和专项资金的扶持原则、范围、方式等要求组织相关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

第七条申报程序。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向省直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工信委、财政局申报。省直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工信委、财政局汇总、初审后向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必须填报《江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项目审定。由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组意见进行审定。

第十条 资金计划。项目确定后,由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共同商定扶持资金计划,并联合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项目要严格按照申报内容实施,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各设区市和省直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扶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原先申报程序提出验收申请。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将组织管理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者委托设区市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各级工信委和财政部门要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截留或挪用的资金全部收缴省财政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并取消其以后扶持资格。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发的有关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文件停止执行。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要求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三、项目建设方案。包括产能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与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五、项目投资、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六、项目招标内容。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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