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

在线云招商

都府办字〔2016〕52号 关于印发我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11-15 00:00:00  来源:  作者:

都府办字〔2016〕52号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我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

试点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都昌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成功实施我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根据省厅有关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工作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订《都昌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都昌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都昌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检查验收办法》和《都昌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监管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日

都昌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

项目管理办法

为实施好我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规范操作程序,根据《江西省农业厅 财政厅关于2016年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竞争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都昌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我县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

第二条 县试点办由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农机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经管站。

第三条 县农业局、县农机局主要做好水稻机插、统防统治、稻谷烘干等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的审核考评、作业指导、技术培训和服务面积核定等工作,会同县财政局细化补贴标准、项目补贴程序、验收考核办法,制订各类服务的基本规程,制订统一的合同格式、试点补助资金公示表格、资金结算表等;县财政局主要是做好资金的拨付与监管工作;县审计局主要负责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违纪问题的查处。

第四条 承接主体遴选工作需在县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遴选承接主体的条件、报名时间、地点、举报电话等。

第五条 各承接主体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遴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试点申请表和服务组织基本情况表。

第六条 县试点办在方案规定时间节点内,组织工作人员对报名参加社会化服务的承接主体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资质、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态度,并及时填写承接主体服务能力核查表。

第七条 按照实施方案制定的遴选标准,结合现场核查结果,确定承接主体名单和补助环节,并在县主要媒体进行遴选结果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补助环节、补助标准、补助方式严格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为了鼓励承接主体向分散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补助起点定为单一环节服务面积不少于500亩即可。

第九条承接主体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需与农户签订服务作业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提供保质保量的服务,承接主体在每一个服务环节完成以后及时填写作业登记表。

第十条 项目验收安排分三个环节、七个时间段进行,具体安排为:

1.水稻机插:每年4月及6月底前,分别对早稻机插和中稻机插服务面积进行核实、验收、材料归档。

2.水稻专业化统防统治:每年7月及9月底前,分别对早稻和中稻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面积进行核实、验收、材料归档。

3.稻谷烘干:每年8月及11月中旬前,对早稻和晚稻烘干服务数量进行核实、验收、材料归档;10月上旬前,对中稻烘干数量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补助服务组织的资金的60%原则上用于提升服务能力,用于购置大型高效植保、农机作业机械,农机维修和机库棚建设等资产类购置,40%用于弥补其他支出,如材料、农资、燃料、力资、宣传培训费用等支出。

第十二条 服务组织按照县试点办的时间安排,将经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并经所在村委会和乡镇农技综合站核定的服务作业登记表、补助资金申请表、服务作业合同、资金结算表、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装订成册后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统一组织县财政局和县农机局等有关单位对服务组织报送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再次采用现场核查和电话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核,汇总审核无误后,严格填写好服务资金发放汇总表,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补助资金由财政局直接拨付到承接主体的账户。

第十三条 试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后,县试点办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服务组织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要追究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收回专项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相关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和享受财政支农补助项目。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的设立、记账、核算办法按省财政厅、农业厅相关规定执行。会计工作应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表相符,财务账要日清月结,要按时做好财务月报和年报。

第十五条 县审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试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都昌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竞争立项的通知》和《都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都昌县〈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开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的目的就是通过项目实施和资金支持,发展壮大农业综合服务组织经济实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的长效经营服务机制。

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上级财政专项下达,不足资金由本级财政全额兜底,专项用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补贴范围

第三条 补贴资金支持的对象:现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有一定的服务能力,自身运行管理较为规范,有较大规模的服务范围,有利于整村整镇或更大区域单元的整建制推进。原则上重点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和公司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95%的资金支出用于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补助支出,5%的资金用于实施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工作经费保障。

第五条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主管、出纳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收支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六条 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补助资金结算方式:根据服务内容,承接主体每完成一项服务内容,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及时办理资金结算。补贴资金实行款项直达,即将资金拨至承接主体。

第八条 补助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1.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每完成一户服务内容后,应现场填写作业登记表,并经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并附服务工作开展前、开展中、开展后的照片各一张。

2.承接主体每完成一个服务环节后,将作业登记表汇总填制花名册,分别报村委会、乡镇农技综合站审核并盖章。

3.手续完善后,承接主体如实填制补助资金申请表,报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盖章。

4.县试点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所有手续报送县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承接主体名单经“公开、公平、公正”遴选确定后,承接主体向县试点办报送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申请表,申请表要明确服务区域、服务环节、服务面积和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县试点办具体牵头负责服务项目的相关技术指导及具体实施,县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管,乡镇农技综合站与村委会负责服务项目在本辖区的推进及具体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不定期巡查制度,县试点办及时组织县农业局、县农机局、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察部门定期不定期对服务内容进展情况、群众满意度、服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服务组织要严格按照服务标准操作,若加收或乱收服务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试点项目服务区域所在地乡镇政府牵头,财政、农技、农机等相关部门参加,充分发挥就近监督管理的优势,督促承接主体完善财务制度建设;按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监督全程社会化服务任务完成情况;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安全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的检查验收,依据《都昌县2016年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实施方案》规定执行,县试点办要加强试点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和补助资金使用检查验收,由县试点办组织,县农业局会同县农机局、县财政局、乡镇农技综合站等部门及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共同组成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县纪委监察部门和县审计局重点加强对资金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试点办制定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办法,分年度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试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都昌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

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全程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事宜,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运行效益,实现预期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检查验收程序:所有承接主体的单一服务环节作业全部完成后,承接主体须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要求验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及时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核实验收。

第二条 验收时间按《都昌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检查验收小组由县农业局、财政局、农机局相关人员组成,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邀请农户代表参加验收。

第四条 检查验收小组依据作业合同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一是对照承接主体相对应的机械作业能力等方法进行核实;二是对照承接主体所报服务环节的数量或面积,按比例进行电话抽查及作业现场核实;三是通过组织服务对象代表座谈,对服务质量和真实性进行核实;四是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信息平台进行机插和统防统治作业轨迹回放,根据自动计算的面积作为核实依据进行核实。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验收小组验收结果汇总后,按照实施方案方求,县农业局统一组织县财政局、县农机局等有关单位对服务组织报送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再次采用现场核查和电话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核,汇总审核无误后,严格填写好服务资金发放汇总表,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补助资金由财政局直接拨付到承接主体的账户。

第六条 检查验收后再进行资金结算,

第七条承接主体如有故意掺杂使假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参与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申请和参与财政支农补助项目。

第八条 县审计部门要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试点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都昌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

项目监管办法

为做好推进我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实施,结合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监管办法。

第一条 项目监管范围

项目监管范围为参与试点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全过程。

第二条 服务组织遴选全过程的监管

严格按照省有关方案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方式遴选服务组织,服务组织范围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合作社、协会、公司等多种形式的市场主体,遴选过程须严格监管,做到明明白白,严格按照如下流程进行。

县试点办发布遴选公告。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搞好宣传发动,发布《都昌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遴选服务组织的公告》,并将试点立项条件在县电视台、县政府网和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网等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

服务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各服务组织对照立项条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好急需扶持的作业环节,向县试点办递交自愿进行试点的书面申请表和服务组织基本情况表。书面申请表应包含拟申请服务环节、服务面积或数量、服务地点等内容,服务组织基本情况表应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服务组织成员名单、银行开户证明、服务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及各类农机照片等复印件。

县试点办组织现场核查。报名结束后,县试点办将对所有报名的组织逐一进行现场查验,主要核查服务组织注册登记情况、现有作业农机数量、近两年来社会化服务情况、申请试点的农业生产服务环节的服务能力,同时对该服务组织的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查,一查作业环节和面积,二查服务质量和态度,核查结束后填写服务组织服务能力核查表。

县试点办确定服务组织名单、补助环节并公示。县试点办根据现场查验情况,研究审核并确定服务组织名单及补助环节,并将入选试点的服务组织名单在县主流媒体进行公示,同时公布举报方式。对群众举报的服务组织,县试点办将认真进行复查。凡举报属实,取消被举报服务组织本年度的试点资格,且五年内该服务组织不得申请和享受财政支农补助项目。

第三条 服务质量监管

服务组织应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和社会化服务质量标准开展服务,自觉履行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协议。

为做到农业社会化服务质量的动态管理,服务组织在开展作业服务过程中,应上报、建立和保存以下资料。

①每季开展服务时均应填写作业登记表,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并填写服务质量或满意度等意见;

②完整的社会化服务作业档案;

③农机具等购货发票;

④收取服务费用的收据存根;

⑤作业现场图片或影像资料等。

⑥其他资料。如设备维修费收据等

⑦财务档案等。

第四条 项目验收监管

服务组织在完成每一个服务环节后,及时申请核查验收,县试点办要及时组织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农机局等相关单位对服务组织的社会化服务质量和完成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在核查验收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徇私情、打招呼,干扰核查验收组的工作,并严格按照以下核查验收资料。

①全程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

②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总结;

③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作业登记表;

④作业档案复印件;

⑤农机具等购货发票复印件;

⑥人工工资发放清册复印件;

⑦收取服务费用的收据、证据复印件;

⑧其他图片、影像资料等。

第五条 资金拨付监管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服务合同完成后,由服务对象出具意见并签字确认;服务组织按照试点办安排,将经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的服务作业合同、补助资金申请表、资金使用计划报送服务对象所在村委会和乡镇农技综合站,经村委会和乡镇农技综合站按规定核定作业量、补助额度后,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由服务组织将服务合同、资金结算表、核定后的作业量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装订成册后报县试点办;县试点办统一组织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农机局等有关单位对服务组织报送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再次采用现场核查和电话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核,汇总审核无误后,严格填写好服务资金发放汇总表,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经报试点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将资金通过法人账户分二次拨付给服务组织,第一次拨付服务补助资金的60%,第二次在服务组织提供提升服务能力的购机和机棚维修发票、建好服务台账和做好资料收集存档工作后,再拨付资金的40%。

第六条 效果评定监管

县试点办负责对服务组织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采取明查和暗访的形式,组织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监管档案。根据服务组织申请,对服务组织提供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抽取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调查,综合评定试点项目实施效果。

第七条 本监管办法由县试点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监管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专业团队全程为您服务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