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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电镀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03-22 00:00:00  来源:  作者:

  为规范电镀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从源头控制重金属污染,根据《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规定要求,结合静海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对电镀企业实行总量控制,除现有重点项目、军工产品和其它特殊产品已批准配套的电镀车间、工序外,天津滨港电镀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以外禁止新批、新建电镀企业。

  (二)相对集中原则。基地外的现有电镀企业(不含为本企业生产配套的电镀车间或工序)全部迁入基地生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中管理。

  (三)集中治污原则。实行生产与治污分离,由专业污水处理运营公司对污水(污泥)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四)清洁生产原则。电镀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施,达到电镀行业清洁生产标准Ⅱ级以上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高标准建设基地

  1、基地一期工程必须在2015年10月31日前竣工并具备入驻条件,优先安排本县电镀企业入驻。

  2、基地集科研、培训、商务、信息、物流为一体,做到镀种齐全、结构合理、技术领先、设备先进、质量一流、企业总量适度、污染物集中治理、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3、根据入驻企业特点合理布局,构建循环产业链,实现水资源减量化和循环利用、能源节约和梯级利用,废物排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以及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

  4、入驻电镀企业不少于阶段规划的60%。

  5、基地对污水处理企业排放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实施在线监测分析,严格监管。

  6、基地对企业排放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实施实时监测。

  (二)高水平制定入驻标准

  1、入驻企业应通过“环评”、“能评”、“安评”和“卫评”审批并通过环保、节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

  2、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

  3、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成熟技术,杜绝淘汰类生产工艺。

  4、品种单一、连续性生产企业其自动化生产线和半自动化生产线达到70%以上。

  5、生产区域地面防腐防渗,生产线有槽间收集遗洒镀液和清洗液装置。

  6、生产线配套多级逆流漂洗、喷淋等节水装置及槽液回收装置,槽、罐、管线按“可视、可控”原则布置,并设有相应的防破损、防腐蚀等防护措施。

  7、镀铜、镀镍、镀硬铬及镀贵金属生产线配备工艺技术成熟的带出液回收槽等回收设施。

  8、单位产品每次清洗取水量不超过0.04t/㎡,新水重复利用率在50%以上。

  9、企业配套废气净化装置,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天津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0、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特殊岗位持证上岗,职工体检覆盖率100%。

  (三)严要求实施现有电镀企业清理整顿

  1、新建电镀企业一律进入基地并合理布局。现有电镀企业重新登记备案,符合标准的企业在2016年8月31日前迁入基地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在2016年8月31日之前关闭。

  2、为本企业生产配套建设的电镀车间或工序必须符合入驻基地企业标准,达标排放,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管。

  3、搬迁企业原所在地乡镇与基地实行税收分成,即搬迁企业原纳税基数归原所在地乡镇统计,新增税收归基地统计。

  4、县政府设立电镀企业搬迁补偿专项资金。按期迁入基地的本县电镀企业,按其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现值的30%给予一次性补偿;基地厂房购买或租赁价格给予一次性5%优惠,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5%补贴;简化审批程序,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审批。

  三、部门职责

  (一)中旺镇政府协助基地制定规划、招商引资、办理项目入驻手续、完善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二)环保局监管基地、入驻企业和基地外企业配套“三废”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现有企业重新登记备案,监督企业按期搬迁或关闭。

  (三)发改委负责基地出租、出售厂房及污水处理价格监管,指导基地真实计算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

  (四)安监局监督基地及入驻企业配套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防护设施,监管危险化学品按规定购入、存放和使用。

  (五)公安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和监管,交通局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危险品道路运输证》的核发和监管。

  (六)工业经委负责电镀企业清洁生产强制审核、淘汰落后产能、节能节水和技术进步。

  (七)财政局、审计局和环保局负责本县企业搬迁补偿资金的核实,补偿金额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发放。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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