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汽车、摩托车出口秩序,根据《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现将2019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材料
(一)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提供:
1.填报完整的申请表(见附件1、2);
2.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境外工厂情况表(见附件5、6);
3.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及海外设厂总体情况说明;
4. 全地形车生产企业提供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和获得进口国的相关国际认证证明材料;
5.未申报2018年度出口资质的生产企业、申报类级提高的生产企业(如2018年为四类企业,2019年拟申报为三类企业)需提供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证明材料。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供:
1.本地区汽车和摩托车企业申报出口资质总体情况;
2.填报完整的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4、7、8);
3.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推荐边贸企业有关材料,以及上年度所推荐边贸企业的出口经营情况。
二、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敦促企业认真对照填表说明(附件9),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我部将对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从事汽车或摩托车出口资格。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生产企业对近三年授权企业的出口情况进行评估,据实做好2019年授权工作。
(三)相关申报材料需报送纸质版1份。同时,以光盘形式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汽车和摩托车企业出口资质申报材料汇总,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我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邮递单请注明“汽车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材料”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