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京津新城众创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一园三区”发展,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促进一批具有示范性和影响力的众创团队、创客企业和科技企业集聚落户,根据《天津市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宝坻区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发展众创空间的实施方案》和有关实施政策,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扶持对象原则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有创业意愿的在校及毕业后十年以内的大学生(毕业时间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毕业年限限制),以本人名义在特区创办符合产业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
(二)各类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及科技人员等在京津新城依法登记注册,实际入驻特区并正常经营,从事科技服务业及相关领域产品研发、生产、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特区企业”)。
二、鼓励发展政策
(一)初创型企业政策
1.办公场所租金补助。
对于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企业,两年内为其提供人均1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免租金办公场地。对于获得首轮30万元及以上融资贷款的企业,增加一年免租期,最高可享受三年免租期。同时,两年内给予企业60%的运营补贴(含水、电、气、暖、网络)。
2.资金扶持。
在我市和我区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并在特区创业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的资金扶持。在国家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并落户特区的创业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在特区创业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企业可给予贷款再扶持,贷款总额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符合贴息政策的可享受全额贷款贴息。
(二)孵化器政策
1.入驻特区的孵化器,根据实际办公需求,两年内免费提供办公场所,给予最高50%的运营补贴(水、电、气、暖、网络)。
2.对在特区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10户(每户至少招用2人),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2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2 人以上的,每新增1 人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在自然年度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总部型企业政策
1.新注册的金融机构(基金、股权投资、信托、融资融券、互联网金融、财富管理机构等),按照其实际租用场地费用,给予三年50%房租补贴,自企业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年度给予一定比例的运营补贴。
2.经认定的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及注册型企业,给予三年100%房租补贴,自企业经营年度起给予一定比例的运营补贴。
3.整建制迁入的国家级科研院所,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资或绝对控股,给予300-500万元资金支持,参股、不绝对控股,给予100-300万元资金支持;事业性质国家级科研院所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新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300-500万元资金支持。
(四)人才服务政策
1.对在特区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人数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每招用1人补贴3000元,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或为招用人员申请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高校毕业生或在校生以及相关人才,到具有相关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取得合格证书并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的,按照每人600元标准给予补贴。经培训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
3.在特区的创业团队成员租赁住房,凭租房合同,按本科、硕士、博士分别给予每人每月400元、600元、800元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限为一年,视其业绩适当延长。
4.在特区设立的总部,地区总部的企业高管,自纳税年度起,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按照100%奖励,后三年按照80%奖励。年纳税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的高管人才,在京津新城区域内购买住房,按成交价的5%给予购房优惠。
5.对外地高校毕业生来津创业的,按照我市“人才绿卡”政策规定,享受同等创业扶持政策。
6.符合《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人才,在该办法有效期内将协助办理有关申请事项,并提供有关便利化服务。
(五)其他政策
对于本政策意见中的创业企业、总部企业等成功上市的,在享受天津市有关奖励扶持政策基础上,特区再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列入市科委补助计划的股份制改造企业,在市、区两级补助40万元的基础上,特区还将给予20万元补助。
三、准入与退出机制
1.为提高创业项目质量和科技水平,特区采取评估小组论证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在创新创业企业入驻前,由评估小组对项目技术含量、创新能力、发展前景等进行综合论证,对于符合条件的允许注册进驻。
2.对注册满一年、初创成果不能进入孵化阶段的初创企业及入驻特区满两年孵化无果的孵化器企业,不再享受特区政策。
3.小组构成。由科委牵头成立评估小组。
四、附则
1.入住特区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有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优惠政策、扶持奖励或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责令退出特区。
2.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定有效期五年。
4.本意见由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