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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工业园区入驻项目和盘活闲置低效土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03-22 00:00:00  来源:  作者:

  为推动工业园区载体平台转型升级,提高招商项目质量,盘活闲置低效土地,从根本上解决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水平低、产出贡献能力弱等问题,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令第5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项目准入管理制度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天津市相关文件规定、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要求,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严格落实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投入产出比、综合贡献率、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指标评估,做好科学决策,杜绝高危险、高污染、高耗能项目。

  (三)引进项目原则上遵循园区主导产业定位,形成产业集聚。

  (四)招商宣传注重诚信,兑现承诺,打造诚信招商环境。

  二、项目统一地价制度

  (一)建立工业园区土地出让价格指导机制,综合考量征地成本、区位条件、项目质量等多种因素,原则上工业园区土地出让价格不低于15万元/亩。

  (二)对地区贡献大、拉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凡土地出让价格低于指导价的项目报请区政府批准。

  三、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一)签约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国土部门与投资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基础上,项目所在园区与投资方签订补充合同,即《天津市宝坻区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补充合同中既明确总投资额、投资强度、容积率、产值、税收、建设时限、验收、达产考核等内容,又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明确责任人,落实项目投资方和落地园区的主体责任。

  严格审核、论证项目用地规模,合理确定用地亩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上用地规模80亩以上应采取分宗供地。

  (二)补充合同制式文本由法制办负责审核。

  (三)补充合同报园区主管部门备案。

  四、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制度

  (一)开辟项目绿色通道,畅通部门间协调合作,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二)规范项目手续办理,统一区内收费项目标准,做到公开透明。

  (三)统一编号建档,一个项目一个编号,明确时间节点,安排专人负责,从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到投产全过程实行保姆式服务。

  (四)建立信息报送及例会制度,每两周由园区向区政府上报项目时间节点进度信息。每月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未能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所遇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五、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一)项目所在园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提出整改意见限定时间整改。因企业自身原因确实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二)合同约定投达产日期满一年,对合同约定指标进行评估验收。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要强化服务、政策引导等扶助企业尽快投达产。因企业自身原因确实无法达产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六、土地盘活流转政策制度

  (一)工业园区结合区国土部门逐个项目核查,逐一建立闲置项目土地的信息档案。

  (二)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认定条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置。

  1.闲置土地认定条件: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2.闲置土地处置:1)属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动工开发延迟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2)属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动工开发延迟的,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按照相关程序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项目方可自行转让、转产、租赁等,但新上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工业园区准入条件,需经所在园区出具评审意见,职能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新项目纳入合同管理进行统一编号建档。

  (四)项目方与所在园区签定委托代理招商合同,约定转让价格或者租赁价格等,园区实行统一管理重新招商。原则上转让价格以所购买土地出让价格及产生利息和地上物评估价为基准。

  (五)对拒不与园区签订代理招商合同且不配合盘活的企业(项目),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建设项目,取消一切优惠政策,收取违约金,依法收回或处置。

  七、强化责任监管制度

  (一)成立以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委、区工信委、区法制办、区规划局、区国土分局、区审批局、区招商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负责协调盘活闲置低效土地工作。

  (二)园区所在管委会、街镇政府加强属地管理,强化主体责任和服务水平。

  (三)明确部门职责,形成监管合力。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监管,相互协调配合。明确盘活闲置低效项目工作目标,区政府督查室进行工作督查。

  八、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工经委拟定的关于鼓励开发区(工业区)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宝坻政发〔2009〕13号)文件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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