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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场主体年报公示须知

时间:2018-02-02 00:00:00  来源:菏泽高新技术开发区  作者: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市场主体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为帮助广大市场主体按时、顺利完成2017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对象。《条例》及《办法》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对象为高新区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所有市场主体,我局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条例》及《办法》的要求,所有市场主体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年报的时间。《条例》及《办法》规定,所有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17年度年报工作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三、年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网站或网店信息、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对外投资信息、企业资产状况信息、社保事项和统计事项等。市场主体资产状况信息由市场主体选择是否对外公示。除市场主体选择不公示的内容以外,市场主体年报内容均须向社会公示。社保事项包括: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其中第一项、第二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三项至第五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统计事项包括: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第一项、第四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二项、第三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补报2015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内容填报,不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市场主体若发现填报信息有误,可在年报截止时间之前进行修改,但修改前与修改后的信息记录都将公示。市场主体或其他社会公众均可通过“公示系统”查询市场主体公示的信息。

四、企业年报的途径和方式。各类市场主体均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通过网址直接登录该系统,点击“企业信息填报”,市场主体有两种方式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报。一种方式为“工商联络员”登录,另一种方式为电子营业执照登录。

采取“工商联络员”登录方式的,即:自2016年度年报开始,不论以往年度是否年报过,市场主体均需指定一名负责本单位年报公示工作的“工商联络员”,并先在公示系统按照页面提示进行“工商联络员”注册。注册成功后,“工商联络员”凭手机获取的验证码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报。该名“工商联络员”再次登录时,无需重复注册,仅需按系统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再次获取验证码,凭该验证码登录。注意凡是2016年度已经办理过年报的无需重新办理工商联络员注册,按照已注册过工商联络员登陆即可。市场主体更换原先注册的“工商联络员”的,必须在登录公示系统之前在公示系统上完成“联络员变更”注册。办理“联络员变更”注册,新任“工商联络员”需取得原“工商联络员”的注册信息,如原“工商联络员”的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系统完成准确性和匹配性判断、校验后方能变更。

市场主体亦可采用电子营业执照直接登录。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申领。

登录该系统可使用IE浏览器或火狐浏览器。

按照系统所列内容完整填报、提交后,年报公示即完成。企业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报的书面材料,营业执照无需加盖年报戳记。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内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方式同企业报送的方式,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内容的,可以到所在地市场监管所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按照报告表上的需知填写完毕后报送到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即可。

五、办理即时信息的公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我局责令其十日内限期履行。逾期未公示的,依法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对未按规定履行年报义务市场主体的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报公示的企业,我局将按照《条例》及《办法》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进行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我局将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对年报公示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况的处理。我局将依照《条例》规定,对市场主体申报内容通过抽查和接受举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发现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主体,将严格依法查处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说明】http://sdaic.gov.cn/eportal/ui?pageId=458878&articleKey=922214&columnId=666431

【视频操作说明】http://sdaic.gov.cn/eportal/ui?pageId=458878&articleKey=702108&columnId=666431

企业年度报告业务咨询电话:6200315 6200319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咨询电话

万福市场监管所:5400315

吕陵市场监管所:5472315

菏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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