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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9-29 00:00:00  来源:中原区政府网  作者:

第一章 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生产奖: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投资方奖励,1000万元以上奖5万元;3000万元以上奖10万元;1亿元以上奖30万元,以1亿元为基数,投资每增加1000万元加奖5万元,累计计奖。(本项奖励必须在项目投产纳税后实施奖励)

第二条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区科技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第三条 项目投产前免收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投产后三年内免收区级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四条 区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为外来投资项目发布人才招聘信息,其聘用的国内人才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可在区人才交流中心免费管理,并按规定为其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及社会保险手续。

第五条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免费为外来投资项目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论证、制定标准、委托检验等服务,协助办理各种手续。

第六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所在镇、街道要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服务;50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成立由一名副县级领导牵头的项目协调指挥部跟踪服务;投资超亿元的项目,区政府成立专门的协调班子,全程代办手续,优化建设环境,直至项目开办运营。

第七条 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先教育、再处罚”的原则,不得滥施处罚。必须实施的,经报请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法律程序进行。任何部门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对有以上行为的人员和部门,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区优化局举报。

第八条年纳税形成区财政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子女入学可任选区管学校;年纳税形成区财政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一定的政治待遇,并优先安排其子女就业。

第二章 招商引资的奖励

第九条 给予引进资金者的奖励。

(一)引进无偿投资、捐赠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4%—8%进行奖励。到位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含50万元),按4%奖励;到位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人民币的(含100万元),按6%奖励;到位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8%奖励。对我区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向上级争取无需偿还的资金,包括国债、专项拨款、补贴、贴息的资金及直接投资等,受益单位是区财政的,经区政府批准,按上述标准奖励引进单位。

(二)引进无息投资,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4%奖励;两年以上按5%奖励;三年以上按6%奖励。

(三)引进资金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包括银行贷款),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4‰奖励;两年以上的按7‰奖励;三年以上的按1%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属上级计划内政策性扶持资金的,适当奖励。

第十条 新引进生产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引荐者:1000万元以上奖5万元;3000万元以上奖10万元;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形成区财政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奖40万元,属本区工作人员的另记个人三等功一次。(本项奖励必须在项目投产纳税后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新引进项目投产(开业)纳税当年或次年新增区财政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对引荐者按年新增区财政收入的10%给予奖励, 此项奖励享受三年。

第十二条 引进外商投资的项目,经省或市商务局认定,按实际到位外资的1-3‰奖励引荐者。外资在辖区完成实际投资的工业、商业、总部经济和仓储物流项目,再按4‰奖励引荐者,其他项目奖3‰。引进外资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三章 实施奖励的程序

第十三条 引荐者是指最先获取投资信息,切实引荐投资方到我区投资,并在项目落地建设过程中积极协调,为项目建成开业发挥积极作用的单位或个人,且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具有获奖资格:

(一)引进的资金,应是从区外引入用于项目建设的;

(二)引进的项目,应在区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同时项目必须建成开业并在我区纳税。

第十四条 为我区引进资金的,引荐者与用资单位在引资之前要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引进资金到位后,引荐者备齐引荐协议、银行资金到位证明、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奖励资金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 新建项目在实施前须履行登记、审批和引荐者确认等手续。引进项目奖励实行报批制,应当获奖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凭证(项目引荐者确认书、审批表、项目在我区的工商税务注册、纳税凭据等),经区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认定委员会和奖励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引进资金或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引荐者的,只受理第一引荐者的奖励申请,奖金的分配由多方引荐者自行商定。发生争议时,由区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认定委员会和奖励委员会共同裁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只适用工业、商业(大型综合商场、超市、专业批发市场、三星级以上宾馆)、总部经济(指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在本地或外地有分支机构的大型公司或实体)和仓储物流类项目(外资项目不受本条限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征租地、购租房款。

第十八条 对外资引荐者的奖励同时符合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只享受其中最高一项奖励;对外资引荐者的奖励不受第十五条的限制;对外资投资方的奖励按第一条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施行。我区以前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及事项或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原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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