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予重点引资项目行政性规费优惠。
鼓励外商投资本市会展、物流、设计等现代服务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现代装备制造业,鼓励大型跨国公司、国内500强企业或国内行业2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大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我市。对上述外来投资项目,经依法批准,3年内部分减免市以下行政规费。
2、给予重点引资项目土地供给、财政奖励支持。
对满足下列条件的外来投资项目,新征建设用地的,优先保证建设用地指标;自企业获利年度起3年内,由本市受益财政按企业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企业。
(1)投资现代装备制造业,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3000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5亿元人民币)以上;
(2)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3)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投资,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1 000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4)投资会展、物流、设计等现代服务业,或投资各类研发中心以及全国性、区域性总部,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500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
对已在我市建成投产,且增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增资金到位后,由受益财政按新增资本金内的外资额的5‰奖励企业。
4、重点扶持支柱产业大型项目发展。
对投资我市金融、保险的外来投资项目,按照市人民政府鼓励外资金融机构落户我市相关意见执行。对投资我市优先发展产业、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5000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外来投资企业,在享有本意见所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实施一事一议。
5、实施引资项目奖。
对成功引进下列大型、高新技术外来投资项目的项目组或单位,在项目资本金到位、项目开工建设后,经市开放办联席办公会认定,每个项目给予10-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1)投资金融、保险、会展、物流、设计等现代服务业,或投资研发中心以及全国性、区域性总部,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2)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或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投资,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2000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3亿元人民币)以上;
(3)投资现代装备制造业或本市优先发展的其他产业,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3000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5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管城回族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郑发14号)精神,为全面贯彻区委、区政府“ 一二三四五"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实现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对新增外来投资项目的扶持奖励
第一条 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增外来投资项目,自企业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由本区受益财政按企业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1.投资工业项目,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500万美元(境内
域外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投资高新技术项目,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200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行业50强,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200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投资会展 物流、设计等现代服务业,或投资各类研发中心及全国性、区域性总部,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100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条 鼓励企业投资房地产项目,尤其是非住宅性房地产项目。房地产项目(非住宅性房地产项目除外)形成年度区级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按1%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非住宅性房地产项目形成年度区级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按2%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特大型项目公益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章 实施引资项目奖
第四条 实施引资项目奖是指最先获取投资信息,切实引荐投资方到我区投资,并在项目落地建设过程中积极协调,为项目建成开业发挥积极作用的个人、项目组或单位。引进的项目必须建成开业并在我区纳税,方具有申领资格。
1.投资工业项目,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500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200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固定资产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行业50强,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200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
4.投资会展、物流、设计等现代服务业,或投资各类研发中心及全国性、区域性总部,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1 00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六条 引资项目在实施前须履行登记 审批和引荐者确认等手续。奖励申领实行报批制,符合条件的个人、项目组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凭证(项目引荐者确认书、审批表 纳税凭据等),经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实施。
第三章 对外开放目标考核奖
第七条 鼓励相关单位积极开展对外开放工作,设立对外开放目标考核奖。
1.对承担年度对外开放目标任务的金岱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情况,年终评定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20万元奖励。
2.对承担年度对外开放目标任务的区直各部门,根据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情况,年终评定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一10万元奖励。
3.对承担年度对外开放奋斗目标任务的有关单位,根据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情况,年终评定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5万元奖励。
第四章 服务对外开放奖
第八条 设立服务对外开放奖。充分发挥国家 省、市驻我区单位、各类机关团体,商业协会的优势,调动其服务我区对外开放积极性,对在年度对外开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区委、区政府授予“管城回族区服务对外开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现金奖励,奖金1-5万元人民币。对在年度对外开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由区委、区政府授予“管城回族区服务对外开放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对成绩显着、贡献特别突出的行政
事业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给予嘉奖、记功表彰。对有引资实效的招商大使、企业高管或国际友人,给予1-5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项目引荐者和投资方如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时。按最高奖项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我区以前有关招商弓资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及事项或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