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优化投资环境政策
第一条 对外来投资的客商实行一站式办公方式,自申报资料齐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完全部县内审批手续。
第二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外收费,实行“缴费明白卡”制,投资企业凭卡交费。缴费卡以外的任何收费,企业有权拒付。
第三条 客商享受本县居民待遇。投资者及其家属户口迁移免收一切迁移费用。子女入学、入托可以免除择校费用就学。
第四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免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条 客商投资建设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前3年免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事业性收费,3年后按50%收取。
第六条 客商投资兴办一般性企业,前3 年免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后按60%收取。
第二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七条 客商依照国家规定,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分批缴纳。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期内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营活动。
第八条 客商投资企业,除房地产开发外,其土地使用年限均为40年,在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除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分别给予20- 50%的优惠外,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本县受益财政在该项目投产后6年内分批全部返还。
第九条 客商投资兴建工业企业出口产品企业、科技含量高或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可从土地净收益中首先返还40%作为投资者前期开发费用,剩余部分在6 年内全部返还。
第十条 客商利用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客商利用国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本县受益财政6年内全额返还;客商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缴纳的租赁或承包费用的50%由本县受益财政给予补偿。
第三章 税收财政补偿政策
第十一条 客商在罗山投资,享受国家、河南省、信阳市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 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5 年缴纳的所得税由本县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6至第10 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十三条 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型企业和经营性的社会事业,从获利年度起,前2 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由本县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3至第5年补偿50%,第6至第10 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十四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7 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县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8至第10 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
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十五条 客商投资新办出口产品企业,优惠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值总额的70%以上的,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十六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重,最高可达35%。其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拆旧,拆旧费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第十七条 客商在我县投资发生年度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逐年弥补,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客商投资创办从事矿产开发和利用荒山、荒水、荒坡、荒滩、荒地资源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以获利年度起,前6 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县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7至第10 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四章 其它政策
第十九条 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客商投资项目、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或知名企业来罗山投资的,实行“一事一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在享受以上优惠政
策的基础上,以会议纪要形式再给予特殊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