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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重一大”议事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8-04-02 00:00:00  来源:  作者: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重一大”议事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办、科、室:

《“三重一大”议事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机关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高邑县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三重一大”议事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制度,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结合政府办工作实际,现就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制定如下议事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切实完善公众参与、合法性评估和集体讨论研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提高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

(三)坚持责权对等原则。党组成员应带头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对不按程序办事、不按规章办事、不按法纪办事及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予以追责。

二、实施范围

(一)重大决策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本单位加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制度、意见和措施。

3.研究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关于安全稳定重要决策、指示、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研究决定关系我单位安全稳定的重大措施。

4.以办公室或机关党组名义向县委、县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

5.其他需要党组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向县委推荐的拟提拔重用干部人选。

2.对办公室中层干部的任免、考核、奖惩。

3.其他需党组会议研究的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办公室重大设备的采购安排、组织实施。

2.其他需要党组会研究的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三万元(含)以上资金使用。

2.其他需党组会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具体程序

(一)事项酝酿

1.进行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组会决策前,办公室主管主任及各科室必须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决策事项,为科学决策做好充分准备。根据事项情况,一般在一定范围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提出决策草案。

2.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有关人员和科室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3.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组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党组会讨论决策。

4.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党组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主管主任同意后,提前报党组书记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事项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主管主任或相关科室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党组成员要表达明确意见,党组书记应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书面表达意见。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3.逐项作出决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表决,必须经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决定干部任免时,应逐个表决。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表决。

4.做好会议记录。应指定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表决意见、方式和结果,连同会议文件一并存档备查。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和人员。必须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公开;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三)决策执行

1.分工组织落实。经党组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党组成员要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决策。对于经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个人和科室不得作出调整更改,必须按照议定的工作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党组成员对集体决策若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对于因情况变化确需作出变更或调整的,应报党组主要领导决定,并将调整情况向党组会报告。涉及原则性的重大调整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重新提请会议决定。

3.加强督查反馈。建立健全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督查。

四、监督检查

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加强督促检查与信息反馈,并适时进行考察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严肃性。

1.党组成员要带头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及时纠正,重新履行有关程序。

2.党组成员将贯彻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3.负责纪检工作同志对党组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并向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报告,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有悖党组会决策的行为。

五、责任追究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形,导致决策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以及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或部门相应责任。

1.党组会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完整情况,造成集体错误决定的。

2.应当经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5.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会决策的。

6.其他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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