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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灵宝市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

时间:2011-10-14 00:00:00  来源:灵宝市政府网  作者: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招商引资步伐,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企业用地优惠政策

(一)凡在本市境内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使用土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租赁、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所占土地可由政府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无偿提供给投资方使用。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内的,协议出让价格按其投资规模和不同地域确定。

1、在市工业区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按每亩5万元供地;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按每亩4万元供地;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按每亩3万元供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按每亩2万元供地。

2、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兴办企业的占地,经济发达乡镇原则上不超过每亩3万元;平原乡镇原则上不超过每亩2万元;山区乡镇原则上不超过每亩1万元。具体土地价格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双方协商确定。

3、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使用手续的工业企业用地,低于国家政策规定标准的差价部分由财政补贴。

(四)企业用地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的,土地由政府统征提供;集体土地也可以采取作价入股方式,与投资方联营兴办企业。

(五)企业用地规模原则上按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用地10亩左右提供。

(六)投资者利用国有和集体所有闲置厂房兴办企业的,可采取租用、入股、买断经营等方式。买断经营的,土地、厂房等按评估价优惠30%,土地使用方式按协议出让办理符合国家划拨目录的除外)。

二、财税优惠政策

凡兴办工业企业除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地方优惠政策:

(一)新办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市财政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

(二)经省级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免税期满后,五年以内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市财政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

(三)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由财政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市财政留成部分的70%奖励给企业;第四至六年,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市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四)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税期满后,按所得税市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三、引进项目(资金)奖励办法

(一)凡为我市引进工业项目和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项目建成投产后,可享受以下3条奖励办法中的任意一条;

1、项目投产后企业上缴地方财政实得税收(扣除各种奖励部分)的10%,奖励给项目引进者,由市、乡(镇)财政立户实施,年度结算,终身享受。

2、引进无偿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0%奖励引资者。

3、引进项目资金形成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固定资产,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奖励给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奖励标准另行商定。

(二)市直单位引进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市财政实得税收(扣除各种奖励及上解部分)的50%奖励给引资单位,用于招商引资经费和弥补办公经费不足。

(三)各乡镇引进的工业项目,凡在本市境内的,产值、税收全部归该乡镇所有。

(四)凡我市城乡居民,投资兴办企业者,连续两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投资者或企业厂长(经理)优先推荐为灵宝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劳动模范候选人。连续两年纳税达200万元以上,企业厂长(经理)优先推荐为三门峡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劳动模范候选人。

四、环境和服务

(一)市工业区和乡镇工业规划区,负责为企业提供水、电、路、邮、讯等基础设施。工业用水、用电按最低价格收取。

(二)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领导和各部门主要领导对引进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负责办理企业有关手续,免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未经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批准,不得进入企业检查。

(四)外地来灵投资兴办企业的人员,由市政府颁发《客商证》,享受子女就学等优惠。凡持《客商证》车辆,交警、交通部门只纠章不罚款。

(五)对投资超亿元的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特殊照顾和优惠。

(六)市区内所有涉外星级酒店,未经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整顿检查。

五、奖励兑现

(一)各项奖励政策每年考核兑现一次。经市经贸委、发展计划委会员、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等单位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市、乡(镇)财政和企业分别计提支付。

(二)所有引资、融资金额,由财政部门核实,外资由注册会计事务所核实;外方设备由省商检部门认定;国内设备由经贸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认定;技术转让价值由科技局组织专家认定;金融系统规模以上的引资由使用单位认定;超计划争取的项目资金,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局认定。

(三)同一个项目,适用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此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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