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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招商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7-03-13 00:00:00  来源: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信息中心  作者:

后谢镇政府,湘江路管理办公室,各局办及直属单位,双重管理单位:

现将《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招商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3日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招商政策

为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建立较为完善的委托招商方式,规范对委托招商的管理,推动招商引资市场化运作,结合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特制订委托招商相关政策。

一、委托招商代理机构及其职责

代理机构

具有良好信誉、较强组织招商工作能力和较高社会知名度及拥有丰富的企业和人脉资源,且经国家和当地政府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商会、项目研究设计院、企业等中介组织机构。

主要职责

1.积极对外宣传推介我区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联络所在地区大型企业,搜集并向我区传递各类投资动态信息;针对开放招商工作,提出有建设性的具体意见。

2.组织介绍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投资客商参观、考察、交流和参加我区举办的各类招商活动。

3.协助开发区招商人员赴其所在地区或有关企业进行招商引资工作;在其所在地区自主为开发区策划、组织和实施各类招商活动。

4.与招商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委托招商管理和代理机构认定程序

委托招商管理

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委托招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负责审核认定代理机构的资格,负责奖励政策的落实。

代理机构认定程序

1.委托招商代理机构可由境内外法人、组织、自然人推荐或自荐。代理机构将书面材料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选。

2.初评结果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者,由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确定。

3.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确定后,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协议,开展委托招商工作,委托招商聘期一年。

三、委托招商服务费、奖励标准及领取

区财政列支委托招商工作经费。落地开工项目奖励资金,经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报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由区财政在下一年度列入预算安排。

委托招商服务费

每年支付每个代理机构30万元以内的基础经费,用于代理机构招商引资信息费用和日常办公费用支出。第一年度委托招商代理机构总数控制在4个以内,以后年度根据委托招商成效酌情增减。

委托招商奖励标准

1.委托代理机构引进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引进总投资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项目的,每个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万分之十给予奖励;投资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项目,每个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万分之十二给予奖励;投资30亿元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万分之十五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支付标准以一期项目建成投产实际到位资金为基准,后续项目不再支付奖励资金。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万分之三给予奖励。

2.实际到位资金认定程序:招商局初步统计——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认。

服务费及奖励资金领取

1.服务费领取

委托招商协议签订后,开发区向代理机构支付服务费。代理机构凭《委托招商协议》及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开具的证明,到区财政局申请拨付。

2.奖励资金领取

申领时间:代理机构成功引荐企业投资项目后,项目一期建成投产时即可申报领取奖励资金。

申领程序:代理机构向招商局提交书面申请——招商局受理后初审——第三方机构评估——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确定并出具会议纪要——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申请材料:①代理机构申请;②委托招商协议;③代理机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④资金到位凭证、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报告;⑤投资客商对代理机构工作认证的证明材料;⑥招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附则

1.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适时相应修正。2.本政策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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